一個北市清潔隊員,做了三十幾年,因把一個資源回收的電鍋,價 32元,還可使用,給了拾荒老婦,遂犯了貪污罪,判刑三月,緩刑兩年,遞奪公權一年。
此案並無貪污犯意,而是同情,同情拾荒婦,遂給予可煮飯,是同情的罪。
應在政風處即以過失處理,令其寫悔過書,並補回,再不然,也應在檢察官處以過失緩起訴。
罪之成立,在有犯罪動機而連接到行為,法律之旨,在保護善良風俗與社會秩序之順轉。
台灣是個富裕的社會,此案使富裕被諷刺,使法律尊嚴受損,一開始以貪污罪論處即錯。
32 元要買個麵包已不容易了,這種判決,導致家庭與人生崩裂,與社會價值的破壞,恐定讞後,仍須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真是花費這麼大力氣與經年時間,僅為了32 元,而你卻可能在 Seven 投下 50 元硬幣到小盒子捐款一下!
前副總統呂秀蓮說,法律不外人情;情者絕非只限於兩人之間情感,而擴大言,可以是大地之情,生命之情,惟其如此,才有同情之博大情懷閃出。所謂善良風俗,即奠基於此發展,是為立法必須保護者,如此,該清潔隊員非為己圖,因回收電鍋多屬破銅爛鐵,該物秤斤兩才值 32 塊,然尚可用,遂轉贈老拾荒婦煮吹,此動機良質已明;若未轉贈,當然須論處。 類似知名案件者,有一少將在前線拿了一公家洗衣機,價 7990 元,寄回家裡自用,後被舉發,再補回已來不及了,遂被判六年八個月徒刑;若在前線,即送給有需要沒關係的窮困者,信此案會朝違失處理,真是一貪誤ㄧ生。
清潔隊員,因同情「身敗名裂」,真是恐怖啟示錄,也凸顯法匠僅知法,不知生命人情的冷冰使用法器問題,對促使社會無情無義,真有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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