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日排審《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初審通過第61條增列第2項,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鄉鎮市長等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若依法復職後予以補發。

民進黨立委李坤城原本提出《地方制度法》第78條修正,但他表示,與內政部討論後,攸關復職後因案停職者要不要給薪一事,內政部建議可改修正第61條,因此,他提出修正動議,將第78條的修正條文改為第61條,但內容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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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修正的第61條增訂第2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78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一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依相關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內政部也在協商中說明,若官司在過了任期之後才宣判,就沒有復職的問題,也就沒有補發的問題。依照條文,要「復職」才可補發,若宣判結果出來後仍在任期內,就可以發;若超過任期就無職可復,依條文所述就是不會發。

另外,修正第33條則規定,現行地方議員、市民代表婦女保障名額改為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草案改為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3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1人;超過3人者,每增加3人增1人,並增訂日出條款,自2030年12月25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