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詐騙案件猖獗,讓民眾深惡痛絕,不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日裁定,詐欺犯只要自白並繳回實得報酬,即使未返還受害人損失,仍可適用減刑規定,其遭質疑「打詐」變成「打折」。對此,法務部強調背離立法目的,將啟動修法來避免個案引用此見解出現不當減刑結果。

為了要強力打詐,立法院去年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罰詐欺,第47條前段規定「認罪又繳回犯罪所得」可減刑,然而犯罪所得是指被害人遭詐騙總金額,或是被告實際取得酬勞,出現法律爭議。最高法院首度統一見解指稱,第47調前段、後段分別規定「其犯罪所得」與「全部犯罪所得」,已明確區別兩者不同,足認前段「其犯罪所得」僅限行為人犯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未及其他共犯,文義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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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宣稱,若減刑條件限縮為「補償被害全損」,將衍生共犯間如何分攤、不同法院如何計算損害等問題,不僅加重訴訟負擔,也不符條文文義。判決也援引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院版本,強調立法者已選擇以行為人個別所得為減刑基礎。大法庭指出,若行為人無犯罪所得,也應繳交被害金額才能減刑,恐因無力繳交或被迫交出自己合法之財,而放棄自白,這樣無助達成訴訟經濟目的,被害人也無從取回被騙財物。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法務部從頭到尾都是主張,所謂的犯罪所得是指整個犯罪被害人所損失的金額,我們也非常遺憾,就是說最高法院大法庭這麼限縮什麼叫做犯罪所得的概念。」法務部今(15日)表示,該條文本意是為鼓勵自白並返還不法所得,使案件儘早確定,同時讓被害人能取回損失,若僅繳回少額酬勞便可減刑,將失去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也形同變相鼓勵詐騙集團切割分工、規避刑責。

法務部提及,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見解,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法務部深感遺憾,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法務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