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陳怡君指明倫非營利幼兒園涉虐童,教育局認定無此事,幼兒園向陳女求償。北院認為陳女未合理查證,但因幼兒園非營利且為法人,無從請求商譽損失或慰撫金,判決敗訴。
本案起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召開記者會指北市明倫非營利幼兒園涉虐童,指幼兒園教師拖著1名幼童在跑道上跑步,體力透支、摔倒,另1名幼童則被另名幼兒園教師在跑道上以「小牛推車」方式訓練體能。
案經北市教育局調查認定,2名幼童分別為早療生及特殊生,幼兒園教師依據2名幼童的醫療評估報告,分別向特教輔導老師與幼童家長討論後,給予適合2名幼童的個別化訓練課程,並未有不當對待行為。
明倫幼兒園提告主張,陳怡君於記者會上的發言已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賠償相當於精神慰撫金的商譽損失新台幣20萬元。
陳怡君答辯指出,市議員有監督職責,當時接獲附近住戶陳情後,進一步查閱陳情人提供的通訊軟體群組對話與照片截圖,並會同轄區警方調取監視器畫面,認為陳情人的檢舉內容應屬事實,才安排舉行記者會。
陳怡君認為,記者會前已通知幼兒園到場釐清,因幼兒園拒不出席,才於記者會中要求教育局徹查與究責;此外,教育局事後曾發函建議幼兒園思考訓練課程、方式及場地的合宜性,足見幼兒園的方式有可議之處,因此已合理查證。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教育局調查報告等事證,可認陳怡君的言論,足使見聞者產生幼兒園有從事不當行為的負面印象,而貶損其客觀社會評價,應屬侵害名譽權的言論。
北院也指出,陳怡君在記者會前曾接獲幼兒園來電,說明個別幼童的訓練課程與方式的原委,但陳怡君未採信,僅憑自己對影像的解讀,要求幼兒園出席記者會接受公審,又因其未到場,而於記者會指摘涉虐童,難認有合理查證。
北院另表示,幼兒園主張受有商譽損害,但幼兒園為非營利事業,且未能表明因名譽權的損害,而受有何種性質的財產損害,且屬於法人的幼兒園沒有精神上痛苦,無從請求因名譽權受損的慰撫金,予以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