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罷免團體今(3)日提出的19個罷免案,之後之審核與第二階段連署是否需提出身分證影印本,中選會今日回應,根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罷免案連署需附身分證影印本。不過,立院並沒有立即將已完成三讀條文送交行政院,而是於1月24日下班前才將公文送到行政院。政院也立即加開院會提出覆議,並於昨日下班前分別以電子公文及書面方式將總統核可的覆議案送抵立法院。

依增修條文規定,立院需於15日內針對政院所提出之覆議案做出決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而今日支持綠營的罷免團體,一共向中選會提出 19個罷免案(18個區域立委、1個縣市長)。根據選罷法第131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外界關心,這是否指今日已經提出的罷免案,第一階段連署的審核及第二階段連署都僅需根據舊法,無需提出連署人的身分證正反影印本?

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回應,今天所收到的罷免案件,進行初點後,若符合送件規定者,即會轉交各該地方選委會進行查對;由於相關案件係程序進行中,選務機關則不就具體個案進行不必要評論。又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則為公職選罷法第131條之特別規定,選務機關會依此辦理,亦無其他評論或回應。

陳朝建表示,相關罷免案件,中選會、各地選委會均將依法處理,不會有差別待遇;至所詢關心到底有幾件罷免案送件,僅就今日來說,迄早上10時為止,中選會目前收到的罷免案送件數為 19案,其中 18案為立委罷免案,1案為市縣長罷免案,至各案送件領銜人分別是誰等等,諒各該罷免團體或各案罷免領銜人可能都已對外說明,媒體記者朋友或可洽詢渠等以為報導,此節中選會則不另予評論或回應;選務機關則依法處理收件事宜、依法進行查對等等。

陳朝建說,基於行政中立、選務不語(亦即,選務機關不任意就程序進行中之個案進行評價,猶如法官不語,以維持獨立機關中立)之立場,依法循例自不就其他假設性問題或程序進行中的個案予以回應。

包含國民黨立院黨團傅崐萁等18位國民黨立委的選區公民團體,今早攜帶罷免提議連署書送達中選會。   圖:張良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