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的國會改革釋憲案,在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4機關提出釋憲聲請後,憲法法庭今(25)日下午作出判決。對於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後,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等規定,直接宣告違憲,另外,對於人民接受調查或拒絕出席聽證會等之處罰規定也宣示違憲。

立法院國民黨、民眾黨團聯手,在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就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等部分修正條文,也增訂「藐視國會罪」。民進黨批評為國會擴權,藍白則稱為國會改革。本案的主要爭議,除了國情報告外,藍白主張其餘多項修正,都與歐美等先進國家國會規範類似。但反對者則稱此一修正,已經動搖五權憲法基礎。

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就此提出覆議案,並到立法院報告並備詢,但覆議案則遭立法院多數否決。隨後,民進黨團等4機關則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則併案處理,並於7月19日裁定,有關「聽取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即刻暫停適用,並於8月6日行言詞辯論。而憲法法庭也趕在7位大法官於10月31日卸任前,於今日宣布判決。

關於被宣判違憲的規定包括: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項、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及同條第 2 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 15 條之 4 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關於反質詢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法委員之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

對於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又被質詢人得例外拒絕答復立法委員質詢之正當理由,尚不以本項規定所列情形為限,凡立法委員之質詢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屬於行政特權之範疇、為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質詢之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為相關利益衡量後,對立法委員所質詢事項,均有權於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該法第 3 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人事同意權部分,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除要求被提名人於提出相關資料之同時,應就絕無提供虛偽資料具結部分,及但書規定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規定部分,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應由立法院決議,只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違憲。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其要求提供之參考資料所涉及事項,須為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特定議案之議決有重大關聯者。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規定發動調查權而設調查委員會,經其他憲法機關主張其有逾越憲法上權限等情事而表示反對,致生權限爭議者,相關憲法機關自應盡可能協商解決,或循其他適當憲法途徑處理。協商未果者,立法院自得依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聲請本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於上開權限爭議經相關機關協商、以其他適當途徑處理或經本庭依聲請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前,立法院尚不得逕為調查權之行使。

對於要求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調查委員會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或屬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拒絕鑑定之事由,於陳明理由後,均得拒絕證言,毋須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

對於要求律師陪同接受調查規定,第 50 條之 2 規定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均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關於聽證會之舉行部分,受邀出席人員屬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人民者,本得依其自主意願而決定是否應邀出席,其無論基於受憲法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抑或財產權等權利,而拒絕出席聽證會,均屬本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

另外,刑法第 141 條之 1 規定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認為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大幅違憲。   圖:翻拍自憲法法庭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