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10)日下午針對國會擴權法案聲請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在大法官詢問與補充陳述階段,呂太郎大法官提到,依照現行憲法,行政院覆議不成就要接受,但若認為法律違憲是否仍要繼續接受,更不能聲請釋憲,如此法理依據是什麼?行政院訴訟代理人認為,覆議是政治性決定,並不影響釋憲權利。
呂太郎大法官詢問立法院代表,依照現行憲法,行政院覆議不成功就要接受,所以不能聲請釋憲。假設行政院覆議失敗後,又仍認為法律違憲,是否也要接受?如果是,那法理是什麼?理由是什麼?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說,根據大法官419號解釋認為,就是接受,若真的碰到違憲、侵害權利部分,就有憲法訴訟救濟途徑,而不是讓最高行政首長覆議案被拒絕,被民意淘汰之下,還可以聲請釋憲,已違反憲法明文規定。未來個案發生問題是個案救濟問題,憲法法庭不需要為行政院預估風險。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出,行政權、立法權在我國憲政民主架構下,互動上最重要依據是憲法,也是不斷說明行政立法之間,行政對立法提出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有兩院間紛爭解決機制,必須在憲政民主架構、責任政治原理,由行政、立法各自承擔政治責任,因此認為是屬於憲法保留範疇。
他接著說,之所以做這樣限縮,是在法規範違憲審查的事情,到底有什麼樣的必要性?在憲法給行政院覆議權,也在覆議結果而言,只有一件事情可以做,在覆議失敗後是「接受」結果。故在憲法保留,對於提出法規範違憲抽象審查事隔限制上,應在憲政民主下對行政院的內在制約。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教授強調,大法官解釋419號沒有排除行政院不能再去聲請釋憲的一個解釋,而申請覆議是「政治性決定」,覆議結果也是政治性決定,再者,大法官解釋419號是在修憲前的解釋,是否沿用至今有待商榷。
他進一步指出,如同行政院在聲請書狀寫到,行政院的覆議程序本身是政治性程序,從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範,要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是「政治性責任」,因此,在法條結構上,是呈現一個希望藉由相對制衡機制,但不表示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違憲法律,不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陳信安再強調,如果是這樣認為,會牴觸過去所有大法官解釋,明確闡釋的憲法機關忠誠,各憲政機關都要竭力維護憲法形構而成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怎能放縱違憲法律繼續存在?若行政院覆議未果,當然可以依照憲法訴訟法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他援引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陳信安認為,若因為覆議「政治性結論」要求行政院接受,則不得再去聲請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很明顯牴觸司法院過去闡述憲政機關忠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