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會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是否侵犯人民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黃國昌今(24)日表示,當事人跟證人分不清楚嗎?在訴訟法上,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立法院會今日上午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疑,接受調查還要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到場,有侵犯人權之虞。

對於該條文有侵犯人權之虞,黃國昌直播時說,當事人跟證人分不清楚嗎?在訴訟法上,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然後律師在教證人怎麼回答嗎?有聽過這種事嗎?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

黃國昌說,大家去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要協同輔佐人到場,要不要審判長同意?當然要經過審判長同意。他得到主席許可,當然可以請律師到場。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如果只是一般的證人,證人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訴訟法上面,你要協同其他專業的人到場,當然要經過整個會議主席的同意,你在訴訟上面就是審判長。不然,他要怎麼規律整個會議順暢地進行。而不是說,接受調查、接受詢問也好,要帶什麼人來通通都可以。如果這個樣子,主席要怎麼主持,維持整個會議進行。

黃國昌還說,在美國實際實踐上,會被傳到參眾兩院提供證言的,絕大多數都是非常重要的人,例如大企業老闆。他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提出非常多的例子。例如,臉書的老闆、Google的老闆、Twitter的老闆、Tiktok的老闆,他們都被國會聽證程序傳去,這些大的社群平台搜集個資時有無做好個資保護,如果不傳這些企業老闆,要怎麼樣知道這些大企業搜集用戶這麼多個資,有沒有濫用他們的個資,演算法設計會不會都推一些針對每個人進行特殊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