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3日)召開院會,就非法漁業問題,三讀由行政院提出的《遠洋漁業條例》修正草案, 旨於與國際間同步,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船的魚撈作業。

由於我國漁船捕撈及出口漁獲缺乏針對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船的漁獲進口相關規定,因此由行政院提出《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14條之1、第36條之1,以及修正第3條與第47條條文的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今三讀宣讀,《遠洋漁業條例》第3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從過去的農業發展委員會,修改為農業部;第47條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至於重點的14條之1,條文內容為,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另有,第36條之1 ,條文內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14條之1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二、違反第14條之1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此外,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9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