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國小校園去年爆出「台版熔爐案」,南投縣國小校長劉育成遭昔日學生指控,長時間利用各種與學生接觸的機會,強制猥褻、性擾10餘名國小女生,甚至對1學生性侵,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將劉男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強制觸摸等罪嫌起訴,此案件引發監察院關注,監察院今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委員等人的彈劾提案
監察院今日通過通過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等人提案,彈劾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民小學校長劉育成,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內容指出劉育成具有四項重大違失,第一,對未滿14歲之十餘名任教學校學生性侵害、性騷擾。監院指出,112年6月間,因學生出面吹哨揭露劉育成擔任南投縣雲林國小、延平國小教師時,有對其等強吻、撫摸、擁抱等不當行為,南投縣政府遂啟動清查,截至112年12月接獲被害資訊累計29件,並經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劉育成行為對雲林國小3名學生、延平國小6名學生及過溪國小1名學生構成性侵害,對大鞍國小3名學生構成性騷擾。另一方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亦以劉育成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對其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19日移送法院審理中。
據證據顯示,劉育成長期在家長間營造良好形象也善於結交權力人士,使其博取家長信任,於任職期間利用教學、關懷學生之名義與機會,加害學生,甚至利用與學生之間年齡及權力不對等關係,發展師生戀或違背學生意願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均令學生創傷嚴重。
第二點,監院提到,劉育成在相關機關調查期間意圖干擾調查、犯後態度不佳。監院指出,劉育成無視南投縣政府告知之「遠離校園及疑似被害人」函令,不僅仍試圖指揮校務,甚至透過民意代表施壓學校及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聯繫疑似被害學生,犯後態度不佳,干預調查意圖掩蓋事實,遭監察院於112年9月7日糾舉在案。此外,面對數十人不約而同之指控,劉育成以受害者「遭吹哨者帶風向」、「別有企圖」、「政治迫害」等說法置辯,甚至反問「為何(受害者)現在才說」。
依據澳洲之國家調查結論,「性侵害被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驗」,凸顯師生間不對等權勢關係下,校園性平事件裡年幼的受害學生何其弱勢,而劉育成完全忽視此情、避談教師應保護學生之職責義務,所辯僅令其脫罪意圖益發明顯,不足採信。
第三點,監院繼續指出,劉育成涉及不當管教或體罰學生,相關證據指明,劉育成對男學生的態度傾向嚴厲,曾對數名男學生「拳打腳踢、捶打胸口、用『愛的小手打』打到斷掉、拿藤條打……」;南投縣政府對此,也已依據相關檢舉及事證調查處理中。雖然劉育成否認體罰,推稱是經家長同意所為,但劉育成之說法,實已自證確實有利用愛的小手、藤條等物對學生施予處罰。
第四點,監院點出劉育成長期違法兼差收費補習,從吹哨者在112年6月7日記者會上的說法可知,劉育成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發生在其為學生補習、家教時;此外,證據顯示,劉育成在83年到93年任教於南投縣雲林國小、延平國小這十年左右期間,在校外為學生收費補習,劉育成並不否認,惟仍辯解「是家教班、不是補習班、受家長拜託」云云。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早自74年即明文禁止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師有關之獎懲或考核辦法亦訂有處罰,則劉育成長期在校外兼差收費補習,已屬違法,況且其長期利用在外違法兼職補習、家教之機會遂行其性侵害行為屬實,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5項第7款、第11款規定。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等人表示,劉育成任教已逾34年,為資深教育人員,本應保護兒少、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要,且其身為校長,依法綜理校務,卻長期利用家長對其信任感、師生間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對未滿14歲之十餘名任教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除經南投縣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亦經南投地檢署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中;復以劉育成犯後態度不佳,干預調查意圖掩蓋事實,併有不當管教及體罰學生、長期違法收費補習等違失,其基於職務濫權,藉機施壓行政部門關說,干涉阻礙案件調查,惡性顯屬重大,已令師道蒙塵。
監察院考量劉育成在國小任教,與未成年學生間本為不對等權勢關係,基於相關人員證詞一致性,認為劉育成違反教師法、性平法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原則,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