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8日至3月29日,台灣西半部沿海地帶從北到南,陸續出現20具海上浮屍,引發社會震撼。經檢警偵查及遺體相驗結果,確認有14名越南籍人士2月18日集資自行駕船偷渡來台,因氣候不佳導致船隻翻覆罹難。葉大華、浦忠成調查發現,這14名偷渡客,有10名罹難,其中,竟有13名先前就曾在台逾期工作,或因背債,或因感情因素再度冒著生命,來台工作。

報告發現,法務部及警政署表示,針對2023年2月18日至4月7日累計發現之24具浮屍進行清查,相驗結果確認身分者計23人,其中13具為本國籍,判定為輕生或意外落水死亡;10具已確認為越南籍身分(8男2女),1具大體身分與越南籍罹難者家屬提供之檢體未發現相符,死因皆為溺斃。另有4名越南籍女子迄未尋獲。

海巡署及警政署接獲越辦轉報,2月間有14名越南籍人士搭乘漁船偷渡來台,他們親友曾於同年2月18日聯繫,但次日即失聯,檢警依據死者家屬供述、通訊截圖、相關照片及影片等事證,認定本案係由越南籍阮○心於112年2月初以7,500萬至1億5,000萬越南盾(折合新台幣約10萬至20萬元)之代價,招收黃氏○等13人,透過越南籍仲介及大陸地區仲介安排,先於2月8日前後以徒步方式偷渡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再乘車至福建省某工廠等候。

期間由阮○心與大陸仲介向廣西快艇公司購買快艇,於2月18日22時許,由阮○心駕駛快艇,載乘黃氏○等13人(含阮○心等總計14名,8名男性、6名女性),自中國大陸福建省福州市一帶出發,以橫渡台灣海峽方式偷渡入境來台,因海象不佳,在海上發生翻覆罹難。全案查無我國人民涉嫌接應、安排偷渡或人口販運等情事,亦未發現有我國人蛇集團介入協助之積極事證。

阮文雄神父接受監委諮詢表示,越南偷渡客大部分來自越南中部較為貧窮的義安及河靜等省分,因環境遭受污染,不得已外出謀生,當地人具有冒險性格,加上越南經濟和政治的問題,曾經來台的越南移工嚮往台灣的民主自由,所以一直想回台灣。

據瞭解,此次罹難的死者曾以觀光等名義來台打黑工,都背負高額的仲介債務,有些人在台灣有親人或男女朋友,因為是逃逸勞工,所以沒辦法來探親。本案原來是12人,後來再增2人變成14人,大陸那邊有人幫他們買船,他們到大陸時跟家裡用「ZALO」(社群軟體)聯絡,從照片看起來船是新的。偷渡管道來自在台灣偷渡成功的同鄉等語,與檢警偵查發現相符。

調查報告指出,顯示人蛇集團結合在台的越南社群團體,形成跨國分工網絡,偷渡的模式除了延續早年兩岸偷渡管道,將偷渡客夾藏在漁船暗艙偷渡上岸之外,蛇頭又利用社群軟體隱身幕後,招攬偷渡客、聯繫交通、中介購船、接應等相關環節,並指揮偷渡客自中國福建沿海自駕直航搶灘登陸等犯罪模式,未來有無發展為人口販運或國安顧慮,實值得注意。

海巡署也表示,各國籍偷渡案件以越南籍人士最多,多係自願支付人蛇犯罪集團費用,冒險偷渡來台,查無遭受人蛇集團施以強暴或脅迫等不當方式,而有勞力或性剝削等情事,故未涉人口販運。

這件海上浮屍案之14名越南籍偷渡人士,經移民署查核發現,其中13人分別有逾期停留、非法工作及失聯移工等紀錄,7人有偷渡來台紀錄,可見越南偷渡者多為曾在台工作之失聯移工。探究其等何以鋌而走險,再度偷渡來台的背後原因,除了為償還積欠之債務及親人團聚、維繫感情關係等議題外,其根本原因涉及我國勞動市場供需不平衡等諸多因素,各界亦呼籲政府光靠海上防堵及境內查緝,無法從根本解決源源不斷的偷渡問題。

監院另外訪談偷渡來台的越南籍勞工,他們表示曾經來台工作,為支付仲介費用積欠大筆借款,來台後發現收入較原來預計差距過大,因為打黑工收入高,才會逃跑。又其等被遣返後不得再來台,冒險偷渡的目的是為了打工賺錢,及為了與男朋友團聚,不得已花費8,000美元偷渡來台,希望台灣政府能考量其等逃跑的原因等語。

海巡署及移民署等查緝機關也指出,台灣特定產業缺工情形嚴重,且來源國有限,間接形成高風險的偷渡案件,例如營造業等產業本國勞動力無法滿足市場需求,且現行未開放民間營造業移工,衍生移工失聯後,易隱身於社會中從事黑工,甚至吸引東南亞國家旅客以觀光、探親名義來台後,滯台從事黑工,建議從政策面正視市場供需,建立完善的勞資聘僱制度,從源頭加以疏導等語。

到底非法移工被抓到後,是否應該永遠禁止來台,勞動部與海巡署、移民署看法也不同,始終各說各話,無法凝聚共識。

海巡署及移民署認為,越南籍偷渡人口居高不下,其關鍵原因在於就業服務法第74條管制失聯移工永久不得再來台工作,被迫選擇偷渡,因此建議放寬解釋該法第74條「不得再於我境內工作」,建議無犯罪前科且於擴大自行到案專案期間自行到案、檢舉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之失聯移工,得再許可入境我國工作,以降低犯罪誘因。

勞動部則採取反對意見,認為現行管制不得來台工作為唯一有效管制移工失聯之手段,放寬轉正後,將降低失聯代價,反易促使更多移工失聯;縱同意轉正可再入國工作,其再次失聯風險亦相對高,且恐連帶影響其他合法在台工作移工仿效,而造成反效果,更不利政府及雇主管理,故缺乏社會共識。

監察院先前研究報告曾指出「失聯」只是移工在遭遇不合理的薪資待遇、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工作與收入不如預期、適應不良或者求助無效等問題與處境時,做出選擇的結果,而這些因素背後,涉及產業缺工問題及政府管理措施之缺漏。

調查報告指出,越南籍海上偷渡事件,本質上為貧窮國家人民為追求生存衍生之現象,而我國採取嚴格的移工控管政策,嚴格控管移工名額、來台工作的期限及跨業轉換,加以越南當地的仲介費用過高、台灣非法勞動環境優渥,更推升國境管制風險及境內移工的管理成本。越南移工對我國法令遵守程度不足、失聯比率過高、偷渡情形泛濫等情,本應由越南政府負起責任,但該國政府對於跨國執法合作及情資交流的態度消極,無異漠視其人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