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食品廣告的管理,食藥署於今(31)日修正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廣告涉及醫療效能量不實者,恐被罰新台幣180萬元!名人代言不實罰鍰最高可以加權乘以3倍,以期阻擋不法食品的廣告。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食品廣告如果有誇大不實或容易造成誤解的內容,要罰4~400萬元;如果有涉及療效的內容,要罰60~500萬元。目前處理原則是在這些法定罰鍰的範圍內,除了「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之外,還要考慮「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和「其他裁量參考(D)」等4個方面,加權決定最終的罰鍰金額。

食藥署指出,食品廣告的違規情形與廣告的播放時間有關,而且有代言人的參與會增加民眾的信任感。因此,這次修正主要是在「違害程度(C)」這一項中,明確規定以下幾種廣告違規的情況:

1) 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放,播放時間超過六十秒。

2) 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推薦或代言;內容有產品使用前後對比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不實科學數據。

食藥署表示,如果有上述情況,如請名人代言等,罰鍰最高可以加權乘以3倍,以防止不良業者利用廣告傳遞錯誤的訊息。自今日起,對於有這些情況的違規業者,廣告誇大不實者,第一次就可以罰12萬元(A x B x C x D =4 x 1 x 3 x 1=12);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者,第一次就可以罰180萬元(A x B x C x D =60 x 1 x 3 x 1=180)。

食藥署表示,未來也會持續督促地方衛生機關執行,並且對於違規食品廣告屢教不改的業者,依照處理原則加重罰鍰的力度,以保障國人健康和改善閱聽環境。

食藥署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的情況列入罰鍰的計算因素,讓罰鍰提高。   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