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支持民進黨者,本來就是孤鳥。然後民進黨惡修教師法的目的,說是要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結果反而淘汰到教育界的吹哨者、教育界的良心,從此教育界更加噤聲!委員諸公,您們贏了,我輸了!

過去教師間發生糾紛,校長以其超然的高度居中協調,老師雙方各退一步,依舊同舟共濟。師生間有何衝突,學務、輔導兩單位協助解決,師生間很快就和樂融融。這才是真正的教育之道!

2019 年惡修教師法後,學校作為教育場所的本質,嚴重遭受扭曲。因為新修教師法搞出不倫不類的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如果拿來類比,校事會議像是地檢署,教評會與考核會就像是法院。

話雖如此,但是校事會議和地檢署比起來,在查察真相與追求公義上,卻是天差地別!

法界有這麼一句至理名言:「程序不備、實體不論」。茲讓我們好好比較兩者的差別,以及校事會議長得有多畸形。

第一,以案件啟動而言,基本上檢察官是不告不理,並且被告也知道告訴人是誰;而校事會議理論上雖也是不告不理,但因為隱匿檢舉人姓名,所以被檢舉人根本無從得知檢舉人與校方的關係,甚至有無暗盤交易。

第二,校事會議又分為「調查小組」與「校事會議」本身。另設獨立的調查小組,照理說就是擔心校方行政「先射箭、後劃靶」,刻意製造出冤案、錯案、假案,所以校事會議本身只能決定:「立案與否」、「立案後找調查委員組成調查小組」以及「調查報告出爐後,議決要不要送教評會或考核會」。問題是校方於校事會議立案後,竟然沒馬上組成調查小組,即時展開調查工作。而是由校方行政人員,蒐羅更多「遠超出檢舉案件」的罪狀,然後再交給調查小組。

第三,先有檢察官、再有案子,檢察官手中的案子是輪流分配。但教育現場卻是先有案子,再由校方找他要的調查委員。一旦遭檢舉者是校方意欲剷除的老師,則所找的調查委員一定對被檢舉人非常不利。原本應該公正客觀的調查會議,自然也就搞成文革式批鬥大會。以上特別引用某場校事會議調查委員質問被檢舉人的話語,供大家參考。○○○調查委員說:「我剛剛的主觀觀念非常強啊!我有我的想法,就像你有你的想法,但是我不會讓我的小孩去做這樣子很奇怪的事情啊!這個學校......」

第四,調查委員不公正,所找的證人自然也不公正,甚至就是校方行政人員提供的。再加上這種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最大的差別在於檢舉人與證人不用具結作證,所以就沒有偽證罪。檢舉人對你不利,找的證人也全對你不利,證詞也可自吹自擂、信口雌黃,甚至連證據都不用提交。這白的都能說成黑的,人品高潔者當然也能被說成十惡不赦的大壞蛋。

第五,調查小組既然號稱「不受行政(尤其是校長)干預」,但是校事會議本身竟然還可以否決調查小組的建議,然後再追加罪狀;且所加的罪狀還是憑空想像,根本沒有證據可言。

從2019年惡修教師法後,很多「山大王校長」漸漸覺得校事會議真好用,尤其在對付不聽話的老師,更是好用。

只要有人檢舉,不管是真的有人檢舉,還是套招找人檢舉。反正在我這個山大王主導下,自然會「依法立案」。立案後,我就慢慢養案拖時間。反正教育法規只規定「調查小組」成立後兩個月內要完成調查,又沒規定我什麼時日以前非成立「調查小組」不可。這好呀!教育法規給我山大王空白支票,讓我自己填,我要凌遲你多久、就凌遲你多久,心理素質不好的,我還能將你折磨出病症來。看誰以後還膽敢挑戰我山大王的權威?再說,既然教育法規沒規定什麼時日以前要組成調查小組,那麼我山大王校長就可以慢慢「養案」、「蒐羅案件」甚至「製造案件」。何況我山大王校長所找的調查委員,我說誰是公正人士,誰就是公正人士;我說誰是專家學者,誰就是專家學者。不只用資源拉攏自己人,而且還要什麼調查報告有什麼調查報告。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既然證人我山大王自己找,我自然也可以得到我要的證詞,因為「說謊無罪、偽證萬歲!」最後,調查報告所提的建議,看我山大王心情決定。我山大王心情不爽,就繼續追加罪狀,即使沒有證據也無所謂,只要有人提供證詞即可。

當然這一切最重要的眉角在此啦!各處室主任甚至組長是我山大王任命的,所以我要怎麼解釋、怎麼做,誰敢忤逆我山大王。至於教育局或地方政治人物那邊,我山大王早已鋪墊多年,不然我怎麼會一天到晚經常不在學校?所以老師想要申訴,開玩笑,我山大王在教育界這麼久,都不知道老師申訴怎麼會贏?至於行政訴訟,那是教育局的事,教育局自然會派出律師前往。反正這些老師們根本不懂得、也無心研究法規,要他們蒐證,更不可能。所以我山大王在申訴和行政訴訟一定可以大獲全勝。

師生間和樂融融,這才是真正的教育之道!   圖 : 張文隆/提供

師生間和樂融融,這才是真正的教育之道!   圖 : 張文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