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和各地衛生局合作,今(5)日公布了公共運輸場站附近和內部的餐飲業稽查結果。台北、桃園、台中、彰化、高雄和花蓮都有違規的業者,其中有2件豆製品分別含有不合格的防腐劑和殺菌劑、3件自製飲品再次檢驗仍發現腸桿菌科不合格,以及火鍋湯底沒有標示、醬料和火鍋原料過期等問題,總共被罰了25萬元。
「112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檢查126家業者,其中1家業者因為食品原料過期和沒有標示火鍋湯底而被查獲。外還抽驗了261件成品和食材,發現2件豆製品和3件自製飲品不合格。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明,被處罰的業者有:
1. 花蓮縣的「草原健康美食館」:白刺蝦、黑胡椒毛豆莢、黑胡椒醬都是過期的,店裡的火鍋湯底也沒有相關的標示,已裁罰了9萬元。
2. 桃園市的「薪峰豆干店」:五香豆乾含有超標的防腐劑,已裁罰4萬元。
3. 高雄市的「鋐州食品有限公司」大印干含有不應該出現的殺菌劑,已裁罰3萬元。
4. 台北市的「茄子咖哩南港店」:冰紅茶、台中市「大漢天津湯包」的米漿、彰化縣的「吃得巧海苔飯捲新生店」極品特選紅茶,都被罰了3萬元。
林金富表示,冬天時國人喜歡吃火鍋,餐飲業者常見的違規情況是火鍋湯底沒有明確標示而被罰款,不管是自己煮或是用雞湯塊等調味,都要清楚標示,另外還有火鍋醬料的保存期限也要注意。食藥署也提醒,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另食品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供應餐食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
「112年公共運輸場站周邊餐飲業稽查專案」違規業者一覽 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