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新增規定指出,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為防止開槍後攜械自首尋求減刑,三讀條文將「必減刑」改為「得減刑」,犯罪行為人無法再利用事前規劃逃脫刑事責任。內政部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修法作業,這次修法主要為防處不法改造槍枝流竄等現象,將非法持模擬槍罪加重為刑責,另針對故意開槍後自首可不減刑,以遏止當今社會亂象。

林右昌指出,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經統計,今(112)年查緝的非法槍彈9成為非制式槍枝。這次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增訂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刑罰,並將模擬槍提升為刑罰規範,其主要組成零件列行政罰;另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同時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以利非法槍枝查緝。

此外,林右昌說,為遏止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大眾的恐慌,這次也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並對受組織指示開槍者加重處罰;且對於犯罪行為人故意開槍後攜械自首,從原本的「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以防處僥倖尋求減刑的情事。

林右昌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後續將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及學者研商,儘速修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子彈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等公告及其他相關規範,以落實槍砲彈藥零件的溯源管理。

內政部長林右昌。(資料照片)   圖:黃建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