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增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得為容積移轉,並修正免徵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預估約有1,750餘處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適用。

文化部表示,現行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計1,750餘處,其中,屬於私有者約700餘處,依該草案得適用容積移轉規定。此外,1,750餘處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均適用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規定。

文化部預估,修法後最初稅損雖約有新台幣3.6億元,但後續因修法提供稅捐優惠,鼓勵民間投入資源、降低租稅成本,促進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將締造營業稅、綜所稅等約6億元的租稅收入,產生稅收淨效益約2.4億餘元,因此,政府並無淨損失。

行政院長陳建仁則裁示,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公布釋字第813號解釋,以第三人持有土地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權能受限,屬國家所致人民財產權之損失,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妥為規定。

陳建仁進一步指出,為因應該解釋意旨,使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受妥適保障,文化部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增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得為容積移轉,並修正免徵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