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老家遭質疑涉違建,民進黨發言人張志豪以及賴清德本人昨日和今日接連上火線說明,賴清德表示,老家是在北部區域計畫開始進行建築管制的民國70年前就存在了,民國60年左右就拿到門牌;北部區域計畫施行對建築管制開始日期是民國70年2月,應屬合法建物,而在民國92年曾因漏雨問題進行修建。「合法房屋」如何認定?翻開當時北縣的《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即可見分明。

回顧事件經過,賴清德老家被網友翻出過去媒體報導入鏡的畫面,並根據Google地圖以及地籍圖資系統找出,賴清德老家位於山坡地保育區,且土地使用類別屬於礦業用地,且根據過去媒體報導照片敘述,賴清德老家曾修增建過二樓。

民進黨在官網闢謠專區發出圖文稱是錯誤訊息,民進黨列出三點:該房屋(圖畫叉為中福八十四號)為賴主席親戚所有、建物有合法建照、屋頂遮蔽物為防止陽光照射影響老人家生活之增設設施。

然而,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隨即指出,市府工務局等單位有派員到場了解,認定該建物(中福八十五號)位於山坡地保護區,且土地使用類別為礦業用地,因此已屬違建,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礦業局先認定其用途,確認之後會由地政局依《區域計畫法》開罰。不過,市府後續又說明,經查該門牌建物無使用執照、建物登記及稅籍證明等合法證明資料,經工務局現場勘查並比對空照圖,應屬98年6月25日前的既存違建。因此,將依序排拆,不會裁罰。

新北市政府昨晚補充,由於建物所在地區是民國70年2月15日才發布實施北部區域計畫,才開始實施建築管理,如果建物所有人能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建物是在70年2月15日前已經存在的事實,就可以依「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提出申請,認定為合法房屋。

賴清德今日則回應,「我們是礦工的工寮,是在北部區域計畫開始進行建築管制以前就存在,那個老房子是他出生長大的地方,民國60年左右就拿到門牌號碼,北部區域計畫施行對建築管制日期是民國70年2月,換句話說,那個房子的存在,在根本上是沒有違反區域計畫管制的要求,也沒有所謂違不違建的問題」。

賴清德又說,「至於新北市府曾在100年進行合法核發合法房子要點,是在100年10月份發布的。我們家的老房子其實年久失修會漏雨,所以,我們在民國92年至93年之間,我媽媽跟我們兄弟就把它修建,基本上應該也沒有違反新北市府的相關規定。我們願意尊重新北市府的調查,如果有需要配合改進,這個我們都會配合。不過兩個時間點,都很清楚。簡單報告」。

事實上,按照賴清德自述,老家建物早於民國70年,修建於92年至93年之間,當時還是台北縣政府時期,「合法房屋」以及修建增建如何認定?翻開民國90年頒布的《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內容提到,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無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就地整建行為之情形之舊有建築物。其中,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劃70年2月15日公告日期為準。

如新北市府所述,若賴清德老家建物所有人有提出佐證資料,證明建物在70年2月15日前存在事實,即認定為「合法房屋」,若賴清德老家於民國90年前無修增建情事,直至民國92年至93年之間才修建,應如何算?若在「合法房屋」的基礎上修建,根據當時同一項要點中的內容規定,「申請人欲申請修建執照或擅自新建、修建、改建行為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建築執照。前項欲申請修建執照或擅自修建之舊有建築物申請人,亦得具備第三條第三款證明文件之一,申請建築執照。」

而賴清德老家修增建最為關鍵的認定問題,當時《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六條中一併提到,「經本府審認為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地區公布實施日期前即已存在之合法房屋時,其屋頂如有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修建之行為時,應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請領建築執照。」

換言之,賴清德老家曾在92年至93年修增建,應請領「建築執照」,若有「建築執照」,則仍可被認定為「合法房屋」。

對於賴清德老家建物爭議,新北市府副發言人張劭斌今日中午又表示,合法房屋認定必須具備很多要件,不是只有門牌一項,呼籲依規定盡快申請。並始終堅持「違建」一稱,強調市府態度十分明確,對該房屋違建樣態的認定從來沒有改變過,有心人士不用刻意抹黑行政機關,意圖混淆社會大眾視聽;他強調,任何違建不論是新增或是既存違建,就是違建,一切依法行政,秉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