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長盧秀燕昨天在行政院會中表示,希望取消容積移轉代金(簡稱容移代金)專款專用的限制,改投入其他公共建設。對此,內政部營建署今(18)天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其立法目的是為協助政府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問題,同時可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台中市都發局於2020年11月起推動容積移轉採捐地或代金雙軌制,開發商可繳交代金取得所需的移轉容積,但限制市府這筆代金只能拿來買地,不能作為公共建設支出。盧秀燕昨天呼籲,希望中央取消相關限制,才能均衡區域發展。
盧秀燕表示,容移代金僅限用於同一主要都市計畫區,不能跨區使用,但台中、台南、高雄都是縣市合併,台中市容移代金主要來自原市區,若只能用於同計畫區,等於只能徵收市區土地,迫切需要發展的原縣區不能使用,建議放寬到以城市為區域,否則不利城鄉發展。
中市府舉例,台中高鐵特區需要開發經費,例如蓋烏日轉運站等,僅靠編列預算恐影響推動期程;另外,台中大型建設多,若代金無法投入,只能靠市府財政,影響財政調度。
營建署今天回應指出,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授權訂定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容移代金」應專用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如果開放用於公共建設工程費用,將嚴重影響所有權人等待政府現金補償的權益,也無助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容易遭致政府只想賣容積卻不解決公設地問題的批評。市政府應同步積極編列開闢工程所需預算經費,協調議會審查通過,以利公共建設推動。
另外,前開辦法也規定,同一主要計畫區無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供取得者,不得再申請折繳代金,係為確保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所收取之代金應用於取得同一主要計畫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平性,也能適度控管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的都市發展總量,避免因增加容積產生降低都市公共環境服務水準之情形。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內政部於103年核定補助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台中市自108年11月至109年4月陸續報請核定的原台中市、豐原、后里、烏日、大肚、王田交流道、潭子、大雅、神岡、豐原交流道、東勢、新社、石岡水壩、大甲、外埔、台中港等案件,至109年12月16日止,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就各計畫案已分別召開20次會議,因各該專案通盤檢討要求應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都委會專案小組要求中市府提供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目前仍由市府都發局及地政局共同研議可行性評估報告作業中,惟迄今將近3年,中市府尚未依照專案小組意見函送補充資料。
因此,營建署籲請中市府應儘速補充資料後,將逕提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以妥適解決台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並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