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賣毒咖啡包給少年,警訊時坦承不諱,但到了法院翻供,且告知偵訊時被上銬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卻認定,做筆錄時未卸下手銬為「不正方法」,加上證人供詞前後不一有瑕疵,判李姓男子無罪。判決書被Po上臉書社團,引起軒然大波,有員警怒指,為了避免疏縱人犯,長官甚至會特別叮嚀要上銬偵訊,日後偵訊不敢上銬嫌犯逃走「要算法官的嗎?」

判決書提到,李姓男子在民國110年5月涉嫌將10包「黑色鐵觀音」毒咖啡包,以新台幣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經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查獲,當時李姓男子在檢警偵訊時坦承有販毒給盧姓少年,但到了法庭時,李姓男子改口否認販毒,且告訴法官:「我被抓的時候已經吃了安眠藥,準備要去睡覺,在警察局的時候我已經睡著。」

李姓男子聲稱,警察叫他起來做筆錄的時候,他的意識不清楚,更忘了後面的事情,自己沒有販毒給盧姓少年。而李姓男子的辯護律師為法扶律師,他則在法庭上指稱,依照法律規定,警方不能在不分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一律上銬,被告經拘提到小港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時,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警方沒有必要上銬。

對此,高雄地院法官指出,以上銬方式進行訊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的心理壓力之虞,上銬會讓被告身心狀態受到壓迫,此為「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等於是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訊問,嚴重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

高雄地院法官續指,李姓男子和證人說詞前後矛盾,從通話紀錄來看,只能證明兩人在前一天確實有通話,但無法作為李姓男子當天販毒證據,法官審酌以上論述,判定李姓男子無罪。根據媒體報導,警方在偵訊李姓男子時,全程有法扶律師陪同,員警不解當時兩人若對上銬有疑慮,為何李姓男子、律師皆未提出,但法官卻採納嫌犯這番說詞。

此無罪判決一出,引起基層警方譁然,有員警在社群媒體臉書質疑:「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警察縱放人犯?」、「照這邏輯,以後庭訊也要卸掉所有戒具,法警也要退下,免得犯嫌心裡有壓力。」高雄地檢署也說,該判決僅單純以被告於警局製作筆錄時未解除手銬,即認為被告自白不具有任意性,無罪判決顯有不當,已在收到判決後,7月中依法提出上訴。

警界表示,警察若是涉犯疏縱人犯可是要吃上官司,偵訊時又不可能全程緊盯犯嫌,犯嫌趁機逃脫是有可能的,過去也都發生過,若不允許偵訊時上銬,員警根本無所適從。而販毒在台灣是重罪,而販毒者常情緒不穩、喜歡說謊、頻尿,逃跑機率很高,一旦發生脫逃,員警得受到處分。更令人憂心的是,若罪犯有暴力傾向,偵訊時不讓其上銬,員警恐有被攻擊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