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夜間環境安寧,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將於7月1日上路,針對於夜間時段或特定區域,如學校等地方,汽機車有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時,首次違反罰3千元,之後加倍裁罰至6千元,屢次違規將持續加倍裁罰直至上限3萬元。
環保署說明,目前已有半數以上縣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若有車輛「使用未經認證的排氣管」,於特定已公告的時段或地點行駛,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另也有5個縣市公告,若「任意變更噪音檢驗合格排氣管的車輛」行駛於道路,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均可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處3千元至3萬元罰鍰。
而為擴大遏止汽機車於夜間及需要特別安寧地區(包含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製造噪音,故特別修法將違規之罰鍰加倍,也將經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直接以《噪音管制法》第26條最高金額3千6百元裁罰。
另外,除了《噪音管制法》之外,環保署也依《道交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拆除消音器駕駛汽車,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