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展國會外交,藉與其他國家國會實質交流,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立法院會今天(12日)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國際事務處,掌理立法院國際交流、合作等8大事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併案審查民進黨、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討論後,無太大異議,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新增國際事務處、修正秘書處掌理事項,並明定國際事務處職掌業務。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設國際事務處,掌理8大事項,分別是立法院國際交流事項、國際合作事項、參與國際活動事項、關於立委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的辦理事項、外賓與僑民的接待及傳譯事項、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針對成立國際事務處目的,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日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詢時表示,現在是由立法院秘書處公關組承擔所有國會外交相關事項,但公關組只有8人,人力不足,成立國際事務處後,規劃分為4個科、總人數共20人,希望由專業人才推動國會外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