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行政院於2月2日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後,今日(3/30)再送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取得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的平衡,以符合國際趨勢,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為嚇阻海污行為,相關修正草案大幅調升罰鍰,未經許可從事油輪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罰鍰大幅上修為新台幣100萬元至一億元。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代理發言人羅秉成轉述陳建仁閣揆在院會中表示,該草案強化中央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與土地轄管機關權責,要求進行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管理、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採取措施減少廢棄物;並增訂陸上污染源樣態管理,也禁止海上焚化。
該草案明定,向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油輪輸送及其他公告指定物質的進口業者,以及海域工程或海洋設施達公告規模者收取海洋污染防治費,並用以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供海污防治及應變。
該草案同時也大幅提升海污相關罰鍰,未經許可從事油輪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罰鍰原為30萬至150萬之間,這次大幅上修為100萬元至一億元;而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的罰鍰也從10萬至50萬,提高至50萬到5000萬元。
另外,該草案規範,違反有關海洋棄置程序或許可規定,以及在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罰鍰從150萬至300萬,上修為上限3000萬元;未來船舶隨意棄置廢(污)水、廢棄物、油等物質、物品於海洋,也將視規模開罰3萬至3000萬元。
該草案並加入「吹哨者條款」,鼓勵檢舉不法,也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檢舉人發現違法事件時協助通報,若有實收罰鍰,將以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給檢舉人。
陳建仁表示,台灣四面環海,坐擁海洋豐富資源,政府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但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更是格外重視。這次修法,進一步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也希望透過跨部會的合作,在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以符合國際趨勢。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