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處理法律諮詢訴訟等案件,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有賴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協助,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且健全法制,因此建立「公職律師」制度,有其必要。

此次修正,配合考試院主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新增之規定,重點分述如下:

一、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二、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

四、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