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籍男子騎單車在高雄市遭路燈電死,高雄地方法院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高市府國賠463萬元,引發爭議,陸委會強調,從未稱「中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高市府也將依法提上訴;對此,台灣制憲基金會痛批判決荒謬,質疑中國人有向台灣政府繳過稅嗎?何為可請求「國家賠償」?強調明確國家邊界才能確保國家安全。

中國籍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月15日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維持高雄地方法院2021年7月9日的原判決,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原告中國人民與我國間成立「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

有媒體報導,法官經函詢陸委會獲函復「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陸委會17日澄清,函復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判決荒謬!中國人是我國國民?

對此,台灣制憲基金會表示,這是一件極其荒謬的判決,該遇難的中國人士,是持台灣政府所核發的入境許可來台,其目的是旅遊,他沒有要做台灣的人民、沒有要定居台灣、沒有行使台灣公民的權利,也沒有履行公民的義務,從任何目的上看,他都不是「我國人」,怎麼到了請求「國家賠償」,他的家屬就忽然成了「中華民國人民」?他們曾向台灣政府繳過稅嗎?他們履行過台灣公民的義務嗎?

「事關國家與國民定位的體系性問題」,制憲基金會指出,此案不是人權保護或人道關懷的問題,也不是法律解釋的技術性問題,這不是單一法律的問題,而是體系性的問題,而是我國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定位出了問題、我國的國家定位出了問題。

外國人在我國受到傷害或失去生命,若是有我國應負責之處,當然有權利在我國尋求法律救濟,只是不應適用《國家賠償法》,我國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是我國的國民嗎?他們可以自動取得我國國籍或戶籍嗎?我國要求他們繳稅嗎?以上答案都是否定的,怎麼到了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忽然就成了「我國人民」?

法律碰到中國人不敢、不能說是外國人?

「問題的根源在憲法」,制憲基金會強調,為什麼我國的法律,碰到中國不敢/不能說是外國,碰到中國人不敢/不能說是外國人,以致法律的適用出現荒謬的結果?問題的根源在憲法。 所謂「我國的憲法」,是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是當時中國的憲法,隨著蔣介石政權的種種行為與主張,加諸於台灣人民的。時過境遷,台灣雖已取得事實上獨立,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但這部《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國家定位的部分,並沒有修改。而《兩岸條例》,將「大陸地區」定義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制憲基金會表示,總統再三強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法院的有權判決卻再三打臉,告訴國家機關依現行憲法架構,這個國家仍維持對全中國的領土主張?競選時高喊「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法院卻提醒「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台灣人民是否要繼續忍受這樣不正常的憲法架構?還是要追求自主、獨立、與完整的國際地位,挺身捍衛自己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