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人權專家與歐盟自2013年以來的不斷關切下,行政院於2020年12月10日公布《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Taiwan National Action Plan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這是我國首次在中央政府最高層級,進行跨部會盤點、整合後,所提出總體性的「企業與人權」政策,並於2024年底前公佈該計畫執行的更新版本。但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團今(8)天召開記者會指出,截至目前,《行動計畫》列舉共十一項「未來推動之措施」裡,僅有一項(9%)充分落實,且欠缺有效監督機制。

該《行動計畫》公布將滿兩週年前夕,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做了以上表示。

《行動計畫》背景:台資企業頻於海外侵犯人權

各團體分別指出,最近幾年,台塑在越南河靜省的鋼鐵廠污染海洋,以及我國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遭強迫勞動,均引起國際輿論抨擊,後者甚至導致台灣漁獲被美國勞動部兩度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除了上述兩個在國內比較為人所知的案件外,台資近年在海外的重大侵犯人權惡行,還包括2019年,年興紡織賴索托廠的大量女工遭主管性侵,以及今年10月寶成工業緬甸廠打壓工會,於當地勞工罷工後開除工會幹部。時間再往前,還有2015年,富士康深圳龍華廠工人因工作接觸有毒溶劑而罹患白血病,廠方卻將他們解僱且拒付醫藥費;與2011年,味王在柬埔寨開闢甘蔗園,搶奪農民土地。

針對台資企業在海外的侵犯人權情事,各團體一致歸結:由於事件發生的所在國家,法令對勞工和環境的保護不足,且政府執法的意願、能力低落,受害者很難在當地獲得救濟;甚至,在威權政府的統治下,爭取權益的行動還遭受打壓。因此,有些案例跨海到台灣尋求救濟,便成了受害者唯一能寄望的選項。例如,台塑越鋼案的受害居民,就在越南當地法院拒絕受理訴訟後,選擇到台灣對台塑求償。但由於我國法院先後就台灣對該案件是否具管轄權,與台灣律師接受越南原告委任的訴訟代理權存疑,以致該案件自2019年起訴迄今,仍在形式審理糾纏,尚未進入實質審理。

《行動計畫》執行成效低落 承諾措施多未落實

因應越鋼案揭示,台資企業於海外侵犯人權,外國受害者在台灣提起訴訟的困難,《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提出「強化域外管轄」,承諾「研究如何提供被害人有效之救濟管道」,但時至今日,行政院未公開任何相關的研究成果,遑論進一步的實際措施。就此,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北律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也是越鋼案律師團成員的郭鴻儀表示,自己「看不出國家願意針對『提供有效救濟制度』加以改革的決心」。

該《行動計畫》列出的眾多「未來推動之措施」裡,迄今尚未達成的,不單「強化域外管轄」一項;總計十一大項措施中,眾團體統計有七項低度完成、三項中度完成,僅一項被認為充分落實。進一步深入各項細節,台權會秘書長施逸翔就「跨國投資行政管理」指出,《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並沒有任何修正,「處理台灣企業獲准赴海外投資後,在投資地的侵害人權行為」;勞陣秘書長孫友聯則針對「推動揭弊者保護機制」批評:「縱使立法院朝野各黨已有高度政治共識,但行政院遲不完成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另外,《最低工資法》立法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也是明確沒有實現的項目。

《行動計畫》的根本問題:政令宣導、內容空洞

比起執行成效低落,民團認為,《行動計畫》更根本的問題,是其內容多半只是羅列既有的法規、政策名稱,做為政府「已採取之行動」,卻避談實際執行的缺陷、困境;「未來推動之措施」佔文件篇幅較少,且大多沒有提出明確的績效指標、執行時程。施逸翔說:「與其說這是一份宣稱要有『行動』的政府政策,不如說是一份宣示意義與政令宣導成份高的政府文件,相較於今年2022年5月正式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至少有就各議題列出具體行動、時程、以及關鍵績效指標,《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就顯得蒼白。」

環權會研究員孫興瑄表示,今年2月,歐盟執委會公布《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草案》(A Proposal for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要求企業於本身營運、其子公司及價值鏈中,落實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若企業因未確實履行其盡職管理義務,造成應辨識而未辨識的環境與人權侵害發生,則企業也會有民事責任。根據最新消息,該指令草案有機會在明年底通過,屆時不只是歐盟企業,連包括台灣在內的非歐盟企業也會受到影響;因此,政府應盡速制定台灣本土的「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法」輔導企業,避免我國企業被淘汰於國際供應鏈。且尚未受到國際立法影響的企業(例如非歐盟供應鏈)及必須執行盡職管理的企業(歐盟供應鏈)間,將有成本差異,造成競爭上的不平等,亦需立法統一規範。

綜合以上,人約盟倡議研究專員黃羣怡說,企業造成人權影響之深度和廣度在現今已不亞於一個國家,因此,政府在推進企業與人權相關工作時,應與整全性人權機制相調和,始臻完善。

民間團體訴求:應有明確績效指標、工作時程及有效監督機制

最後,各團體共同表示,現行《行動計畫》執行期已將盡一半,距行政院承諾於2024年底前公佈新版,只剩兩年餘的時間;對照所列「未來推動之措施」僅9%的達成率,進度令人擔憂。因此,行政院應盡快提出未來兩年明確的績效指標與工作時程,並相應產生一個讓民間團體在其中各階段、環節,都能充分參與的機制;這樣一來,《行動計畫》所稱,政府、企業及民間團體的「溝通研商」和「共同監督」,才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