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大學術倫理審定會駁回林智堅要求召集人蘇宏達迴避申請,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今(28)日表示,收文後,將向台大的上級機關教育部提出覆決;依法覆決機關需於10日內做出處置。如果台大學倫會還是由蘇宏達擔任召集人,他們不會認可學倫會的審定。

對於林智堅陣營以召集人蘇宏達以「醜聞」形容論文抄襲事件,未審先判,要求迴避,台大學術倫理審定會昨日開會後表示,因申請人林智堅及其委任律師均未出席,由代理會議主席述明申請人的主張與所提事證,再由被要求迴避人蘇宏達說明後離席。案經所有委員逐一發言、充分討論後,以無計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致決定:申請迴避案駁回。主要理由是:申請人所提事證並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被要求迴避人於本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對於台大學論審定會駁回林智堅要求蘇宏達迴避申請,黃帝穎說,他們收到台大公文後,將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五日內提出「覆決」救濟。

至於要提覆決的機關,黃帝穎說,台大學倫審定會是內部單位,如果發文機關是由台大發出,那就是向台大的上級機關教育部提出「覆決」。

至於教育部如果一樣駁回迴避要求,是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或到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黃帝穎說,這部分還沒辦法評估。

對於台大學倫審定會昨日以「申請人所提事證並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被要求迴避人於本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媒體詢問還會提出除了「醜聞」以外的其他新具體事證要求迴避嗎?黃帝穎說,法律的判斷分為社會判斷、經驗法則,如果當聯合報把蘇宏達的「醜聞」當頭版頭條時,社會通念就會認為這是輿論審判。這種輿論審判在法院審判是不允許的,也就是該案件還沒審判,法官就自行對外定調這個案子是有罪。因此,蘇宏達未審先判有偏頗之虞,這是社會通念。

對於蘇宏達以「醜聞」形容林智堅論文抄襲爭議,黃帝穎還說,法院的案件,法官若還沒接觸雙方證據之前就未審先判,「我看你的臉就是有罪」,這件事情法官要迴避。蘇宏達還沒看到全部資料就未審先判,先定調為「醜聞」,沒有道理。

黃帝穎也說,如果台大學倫會還是由蘇宏達擔任召集人,他們不會認可學倫會的審定。至於教育部若還是駁回迴避申請,林智堅是否會繼續拒絕出席學倫會,黃帝穎說,無法回答假設性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33條關於申請迴避、覆決的規定為: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