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台商鄭文逸等人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判決鄭文逸13年6月徒刑。民事部分,北院今天判決鄭文逸等4人應連帶賠償投資人638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中國商人任國龍與鄭文逸於民國105年7、8月間,共同謀議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由任國龍以地下通匯及境外轉帳匯款2億元港幣給鄭文逸,並佯裝港資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大同股價。
大同董事會於106年5月11日進行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同年3月13日,鄭文逸對外佯稱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時,將證券帳戶內股票大舉賣出牟取暴利。
台北地檢署於107年間起訴鄭文逸等人。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間判處鄭文逸13年6月徒刑、鄭文逸秘書張湘羚3年8月徒刑、股市炒手鄒興華4年6月徒刑、金主林振興9年10月徒刑、掮客張莒華無罪。
民事部分,投保中心代理逾百名投資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院認定鄭文逸等人確實操縱大同股價,營造股票交易活絡假象,判決鄭文逸等4人應連帶賠償638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