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貪腐,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其財產,要比照正副總統、五院院長、立委、直轄市長等公職人員上網公告,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直轄市、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卻未公開,須到監察院查院,引發詬病。
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考量,使民眾了解公職人員財產狀況,以預防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行政院日前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20條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草案於23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並於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的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三讀條文規定,上述公職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至於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