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懲戒法院再審爭議不斷。監察院也因此通過新法,讓翁啟惠案可以重新調查,並於4月6日以13比0通過新的調查報告,認定判決後發現足以變更原判決的新證據與新事實,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調查委員趙永清今(11)日說,「懲戒法院可以尊重我們是提案的單位,經過調查後認為懲戒事由是消失的,不應該再予以懲戒」。

翁啟惠再審風波不斷,監察院曾發原提案委員及調查委員各自發文懲戒法院表達意見,前者認定翁啟惠懲戒有理,後者則認為應予撤銷。監察院也因此於110年3月8日通過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修正案,完善救濟機制,規定「提案委員認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惟經前項委員會審查決議,認有提起再審調查之必要者,即應推派或輪派原提案委員以外二人以上委員為之,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換言之,過去原提案人王美玉監委如果不願意重新調查,監院可以經委員會決議,重啟調查,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

同日,翁啟惠也立刻就向監察院提出陳訴,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屆第20次會議,依新施行細則,決議推派監委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調查。監察院並於4月6日以13比0審查通過,因判決後發現有足認應變更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及新事實,監院將據此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至於監察院認定的新事證認為,原確定判決認為翁啟惠既為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除應揭露其以鄭秀珍名義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外,並應揭露當時已成年子女所有之浩鼎公司股票,未予揭露即有違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但監院認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中研院為獨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應受學術自由保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涉及高度專業與高度科技性,基於學術自由,對於中研院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應認其有判斷餘地。法院判決應尊重中研院對於翁啟惠「是否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所為之認定。

經調查,依中研院智財技轉處前處長楊富量之說明及中研院相關函文,已說明,如創作人「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當然沒有負擔揭露義務」之問題,至於負有揭露義務之創作人應揭露之財產範圍,中研院已釐清只有「從業者及相關實體取得的利益或股權」,才在揭露範圍。翁啟惠既然「僅為」系爭技轉案之技術「創作人」,「沒有執行」任何科技移轉業務,自然不會有利益衝突,且當時已成年之子女所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並非來自於浩鼎公司,與當時的技轉授權無關,更非因技轉而取得的利益,並不符合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所規範可能利益衝突情事應予揭露之情形。

至於翁啟惠遭認定財產申報不實部分,監院認為,監察院財產申報主管機關,對於翁啟惠有無財產申報不實部分,已查明相關事證,並依訴願決定撤銷「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之罰鍰處分確定。有關調查機關及裁罰、訴願機關均係同為憲政機關之監察院,除非另有訴訟,否則案經確定,依照訴願法第95條,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並應尊重監察院職權行使之認定。

對於監院修訂新的施行細則,趙永清表示,是開一扇窗、讓所有認為受到監察院不當對待、處置,名譽受損者都可以陳情要求提起這樣的調查。過去遭彈劾的外交官何鳳山從第四、五屆都有提出要求重新調查,錢復前院長也接受陳情;而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同樣也希望監察院還他清白,他司法訴訟是贏的 但彈劾懲戒是存在的。

趙永清說,他在廉政委員會這麼多年,財產申報不實底多是罰款,從來沒有一個人遭到彈劾,司法院應該尊重監察院的職權。

由於原提案彈劾的王美玉被認為是馬系監委,翻案的則是英系監委。對此,趙永清說,翁啟惠不是政治人,他也是無任何黨派,他的中研院院長也是馬英九當總統任命的,真的很希望外界不要用政治角度來解釋,而是要來看他是否有受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