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立國的三個義務

在傳統的國際法上,國家擁有訴諸戰爭的自由之同時,除非條約另外有規定之外,其他國家是否參戰則屬於其可自由決定的範疇。在這個時候,不參加戰爭的國家即成為中立國。

    而中立國有三種義務:

  • 迴避義務(duty of abstention)

亦即中立國負有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給衝突當事國遂行戰爭的援助(例如軍隊、軍艦、航空機、兵器、彈藥、軍用器材等)。

  • 防止義務(duty of prevention)

中立國的領域在戰時亦不可侵犯,因此中立國當然可以阻止戰爭之當事國侵犯其領域。更進一步來說,中立國有義務防止衝突當事國為進行戰爭而利用其領域,必要時,甚至可行使其武力。

  • 默認義務(duty of acquiescence)

當戰爭當事國為了遂行戰爭而害及中立國國民的商業利益等的時候,只要戰爭當事國的行動係依中立法規而行動,中立國必須默認這種損失。

二、各國對烏克蘭的軍事援助與其他援助

   在2月24日開始的俄羅斯對烏克蘭的宣戰之後,各國對於烏克蘭給與種種的支援。例如美國提供的「Javelin Anti-tank Missile(反坦克標槍飛彈)」、英國提供「NLAW(短程反坦克飛彈)」、德國提供「Panzerfaust3」(反戰車武器),這些都給俄國的戰車與裝甲車很大的損害。而且以美國為首的許多國家所提供的攜帶型地對空飛彈「FIM-92 Stinger」(針刺飛彈)對於俄軍的直升機帶來很大的威脅。日本在3月8日也把防彈背心與鋼盔運送至波蘭然後再送進烏克蘭。

三、何以這次大家認為軍援烏克蘭是對的?

     本來在19世紀的時候,訴諸戰爭原則上並沒有被禁止。因此參與戰爭的國家並沒有合法國與非法國之分。為了公平處理交戰國雙方,所以中立法就發展起來。

    但是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現在的國際法把包含戰爭在內的一切武力行使在原則上都加以禁止,只有例外把自衛權的行使認為是合法的武力行使。因此,關於武力行使就可能區別為合法國家與非法國家。把交戰國雙方公平加以處理就變成不合理,而人們就當然可以看到許多國家支援被認為合法行使武力的國家。

   美國國會曾討論可否直接授權總統提供武器給烏克蘭一事。不過,對於烏克蘭的援助,基本上,在中立國的三個義務當中受到注意的是迴避義務。顯然,美國、英國、法國對傳統的中立法是違反的。

    不過,從這次俄國對烏克蘭的宣戰來看,人們漸漸地對於合法行使武力的國家給與支援,認為在國際法上並不成為問題的理解顯然已漸漸加深。

    其實,俄國對烏克蘭的侵略國際社會全體幾乎一致明確認定其具有違法性,所以這次各國對烏克蘭的支援變成可能。我們似乎可以說俄國的違法與世界對烏克蘭受侵的事實是使19世紀的中立法改變的最大因素。台灣似乎可以權衡:如果這只是普丁的戰爭,那麼我們也可提供武器給烏克蘭,使我們以後跟烏俄都能有外交上的來往。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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