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之姓,或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7歲吳姓女童等人聲請釋憲、爭取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有泰雅族血統的吳陳春桃以及7歲女童吳若韶等人,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以及對原住民族保障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1月17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主張,原住民身分認定應依「身分自我認定原則」,而不是國家強制以原住民身分法規定決定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對原住民身分取得的限制,對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性別平等、種族平等相對權利的限制,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
原民會指出,原民身分法規定採「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賦予具原住民血統的國人有自我決定認同的選擇權利,有原住民認同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沒有認同也可以拋棄原住民身分,主張並未違憲。(編輯:戴光育)11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