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經濟部擬定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透過「點對點分享傳播」(P2P)電腦軟體分享影片或國外成人影片,這種公開傳播、重製有償影片行為,可能將從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經濟部擬定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參考資料。經濟部表示,為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確保台灣企業公平競爭環境,以期加速台灣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因此配合CPTPP智慧財產權章節的規定,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在「著作權法」部分,修正第100條,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

雖然經濟部指出,要符合侵權三個重大要件納入,藉以排除侵害情節輕微之行為,避免民眾動輒得咎,也合理化司法資源之運用。不過,過去國人透過P2P軟體在網路上分享外國成人影片,由於外國公司很少跨國提告,違法風險不高。但修法後,則無須外國公司提告,即有可能涉嫌違法。

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表示,目前國外成人影片公司來台提告的比例已經增加,雖然,不管是不是公訴罪都還是需要權利人協助,檢方才可能偵辦,但她提醒民眾,應該要注意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違法,而非是不是下載成人影片與否。

此外,由於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條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

至於「商標法」修正,修正條文第68條 ,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

並修正條文第95條 ,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張玉英指出,過去對仿冒的處罰只處罰到仿冒的商標結合商品後才科以刑責,如果仿冒的標籤還沒黏貼到商品前,是不處刑責的。現在把商標標籤納入處罰,等於是把侵權的準備行為也納入。

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