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的國家不法行為導致人民損害,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擬具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這次修法將會更完備國家不法範圍,並完善被害者權利回復事宜,包括沒收之財產的處理,惟倘財產已滅失,或有不能、不宜返還之情形,例外以金錢賠償,最高為1200萬元,若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過去已請領600萬「受害補償金」,若符合此次規範的條件,也可請求補償差額,總金額約200多億,先以國家預算編列,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為平復司法不法,繼撤銷政治犯刑事有罪判決後,政治受難團體一直盼望政府能返還其過去被沒收的財產。行政院促轉會去年5月中旬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函報行政院,歷經7次行政院審查會議,相關機關協調溝通,提出各種建議,終於在今天院會通過。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蔡總統上任以來,政府已逐步落實及深化各項轉型正義,但在各項轉型正義工程之中,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權利回復制度,未臻周延,而時間一再流逝,許多當年的被害者、政治前輩都已老邁,他們最企盼的,就是在人生最後的階段,有機會等到最後的公平與正義到來,這也正是政府必須要加速進行相關工作的原因。

行政院今天提出促轉條例修正,完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樣態定義,完善國家不法之平復,同時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法律明訂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恢復依據,就被害者或其家屬的生命、人身自由、名譽及財產損害,妥善予以回復及賠償,以國家之力,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

促轉會表示,為了讓轉型正義相關制度更完善,兩部草案揭示權利回復的兩大階段:一、完備平復威權時期國家不法之範圍:先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主管機關確認國家行為是否為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二、從「賠償」的角度完善權利回復:再依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更全面、妥適的平復被害者或其家屬權利。​

促轉會表示,現行促轉條例第6條規定應平復國家不法,但只限於司法不法判決。經該會逐步梳理出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行為類型及樣貌,包含各種行政權不法作用,因此,提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案擴大應予平復國家不法行為之範圍,將公告立法撤銷之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之不法處分,並增訂行政不法之確認。

此外,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施行以來,依該規定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其家屬,其權利回復亦須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方得以實現,故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主要有幾項重點:

一、提高賠償金額:(1)死亡賠償金額由過去的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2)人身自由之基數制從舊制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17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

二、差額請求權:對於過去已依法受領賠(補)償金的被害者或其家屬,先依本條例計算新賠償金,並扣除過去受領的金額,若有差額,再給付該差額。如此賠償金額計算規劃,既是保障過往申請當事人或其家屬的權益,也是避免雙重受償。

三、首次整體進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

若非以上情形,則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金額係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該條例規劃由行政院新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

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2-1。   圖:促轉會提供

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2-2。   圖:促轉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