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院今(2025)年5月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一事,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日表示,該法經總統於同(5)月23日公布後,賴清德總統即強調,核電廠重啟在程序上遵循「二個必須」,第一,核安會「必須」依法訂定安全審查程序辦法;第二,台電「必須」依照核安會所訂定辦法,進行自主安全檢查,評估有無重啟的安全條件,重啟的期程與成本效益;對於核能議題,賴總統與行政院長卓榮泰也一再重申,政府必需秉持「核安無虞」、「核廢有解」以及「社會共識」的「三個原則」;因此,卓榮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依新法修訂子法時,務必以確保核能安全為首要考量,已除役的核電廠若有重啟再運轉的需求,也必須進行輻射查核以及耐震等安全評估,經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後始得運轉。
李慧芝表示,核能安全委員會按照此原則,在今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核電廠若有重啟再運轉的需求時,仍須以確保核能安全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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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會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網址如下: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13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