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某高中發生未成年性侵案,由於施暴嫌疑犯父親為某派出所所長,學校、警方處理過程遭網友指控拖延、吃案,引發部分網民質疑、甚至公布施暴兒少姓名,引發網路高度關注。監委經調查後認為,經審酌相關事證,難認該案學校受理性平事件及草屯分局受理性侵害事件,有因甲父之警職關係而有權勢施壓及吃案等情事。

監察委員葉大華、賴鼎銘、張菊芳3人調查「網路揭露南投某高中生疑涉性侵,遭質疑校方與警方有權勢介入及吃案,引發媒體公審與網路霸凌,嚴重侵害兒少隱私權等情」案。調查發現,查無學校及警方處理過程有權勢介入及吃案。

但南投縣政府社勞處第一時間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等規定,本於職權積極妥處,反因南投草屯警分局連發五澄清聲明文、社勞處依法開罰時,未與網路社群平台業者有良性溝通,引燃網路怒火延燒多月,出現網路公審及霸凌亂象,造成後續嚴重侵害兒少相關當事人隱私權益。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於11月17日通過調查報告,針對南投縣政府社會溝通及危機處理應變能力不足致侵害兒少隱私權,促請南投縣政府督同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指出,107年間甲男涉嫌性侵同班女同學乙女,至109年4月16日乙女始正式向學校教官說明甲男之行為,學校當天即依規定通報並進行調查;4月19日草屯分局受理性侵害報案後,於6月16日將甲男案件移送南投地院少年法庭,經裁定移送檢方偵辦,並已起訴;8月26日學校性平會通過調查報告。

但109年9月9日署名「安魂彌撒」網民在爆料公社貼文,並開始有網民質疑事情被壓下或警察袒護甲男。

監委表示,經審酌相關事證,難認該案學校受理性平事件及草屯分局受理性侵害事件,有因甲父之警職關係,而有權勢施壓及吃案等情事。各界不能因有網友曾於Dcard貼文陳述此事而後刪除,在未經查證是否為虛假或錯誤訊息下,即人云亦云臆測警方正在施壓或預備吃案,所以依法制止網友發布相關訊息。貼文者或留言者除非有足夠之證據,否則不應散布不實訊息。

此外109年9月9日起,網路社群平台上陸續出現甲男姓名、照片、就讀學校等個資;但南投縣政府社勞處未於第一時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等規定,主動出面提醒任意散布該案當事人隱私資訊者之法律責任,反而由草屯分局出面澄清辯解沒有吃案,社群媒體使用者因而開始不滿,出現公審現象,網路怒火延燒多月,形成網路霸凌亂象,並造成政府與網友之間對立。

監委認為,社會大眾不一定熟悉兒少權法§69有關兒少隱私權保障之規定,甚至認為公布加害者之個資係為被害人聲張正義。因此為避免有人因不知或誤解法律而違法侵害兒少隱私,社政主管機關在知道有網友散布該案當事人個資之第一時間,新聞發言人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公開呼籲媒體或網友遵守。

社勞處依法移除違法內容及進行裁罰雖於法有據,惟在執行過程中未即時善加運用iWIN機制及與網路社群平台業者良性溝通,致加深網路公審亂象,社會溝通及危機處理應變能力不足,南投縣政府應督同所屬檢討改進。

另外,監委調查發現,有網民將甲男姓名及照片等個資於網路上揭露,社勞處依法請平台業者移除,網友遂以各種改製或重製手法,如藏頭詩、梗圖、迷因圖等揶揄霸凌甲男,形同遊走於法律邊緣。是否構成兒少權法第69條「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以及何謂網際網路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之定義,衛福部應予統一解釋。

至於網友任意散布個資,行政機關有無依法向平台業者調閱使用者資料之權限,衛福部也應明確規範。如認為,兒少權法之法源不足,建議應參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修法。又未成年人依法所擁有身分資訊受保護權,並不因年滿18歲後即告消失,衛福部及通傳會應該公開呼籲,以免民眾誤解法令而觸法或形成媒體公審。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並非不究責,其仍須面對司法審理,

調查報告也指出,近年來社群媒體或自媒體引發的網路霸凌及媒體公審,對未成年兒少人權侵害甚深。民主先進國家作法多半以透過業者自律等方式來完善相關機制。監察院諮詢專家表示網路及社群平台應落實自律機制,不應以言論自由來規避其應盡之社會責任。但應如何防杜日益興盛之網路霸凌及公審亂象,監委建議行政院應責成相關部會借鏡國際法令,研議有效之因應措施,以保障數位時代下成長兒少之隱私權益。

監委也注意到南投縣政府之性別平等專業人才不足,學校性平調查報告對甲男建議為接受性平教育至少2小時,然不符法定之「8小時」;另性平案件完成調查期間也逾限5日,南投縣政府應督同所屬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