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食用肉品的安全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製程、環境及衛生部分,稽查150家業者及抽驗肉品,發現共有8家業者不合格,7家未落實食品安全管制規定、1件碎豬肉檢出動物用藥「磺胺劑」超標,已由地方衛生局依法裁處。

食藥署表示,為強化國內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自105年度起持續執行肉類加工食品業稽查專案,今年共計稽查150家業者,並針對製程、環境及人員衛生進行查核,同時抽驗原料肉228件及肉加工成品87件,檢驗用藥殘留、食品添加物及衛生標準。

食藥署說明,業者常見缺失有食材未覆蓋、作業區器具清潔不佳等,全數均已複查合格;而有7家業者未依規定申報追蹤、或未落實HACCP規定,經限期改正仍複查不合格,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

另外,現場抽驗原料肉228件及肉加工成品87件,其中也包含所用豬碎肉檢出動物用藥(磺胺劑)不符規定,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磺胺劑是一種動物用藥品,用來預防、治療動物疾病,可治療因細菌引起之感染。長期存在於人體內,會對人體免疫系統會造成傷害,不但會使腸道有益菌叢消失,甚至會產生抗藥性。衛生局說明,動物屠宰前,只要依規定遵守停藥期限,即可解決藥物殘留問題。一般而言,家禽家畜之停藥期約15~20天。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並落實自主管理,如違反食安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可分別依法處6萬~2億元以下罰鍰及3萬~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