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去年5月間經由社區大學透過台南地區犯罪防制結盟之檢舉窗口,查知位於龍崎區原定作為廢棄物掩埋場的土地遭非法堆置大量廢棄物,便指揮台南市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積極蒐證偵辦。歷經1年3月之偵查,除發現林姓嫌犯因廢棄物掩埋場無法順利營運,而自行向不法清除處理業者引進廢棄物棄置於該公司場址,更發現以王姓嫌犯為首的不法集團自106年起即長期以濫倒廢棄物為業,自全國各地載運事業機構所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廢口罩、廢瓦片、營建混合物、廢膠泥、廢污泥、鋁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其中更有部分廢棄物係來自知名大廠,後將事業廢棄物棄置或掩埋於龍崎區、官田區及柳營區等7處公有及私人土地。

偵辦過程中,檢警調總計蒐證到194車次之違法清除處理行為,復經執行69次搜索,扣押11部挖土機、大貨車與行為人使用之車輛及不法所得700萬元,其中挖土機與大貨車已於110年8月3日經由偵查中變價拍賣程序,以總價381萬元拍出,檢察官並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上開土地實施開挖勘驗共計14次,經採樣廢棄物及土壤檢驗後,發現有部分廢棄物之總銅、總鉛及閃火點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其中總銅及總鉛之含量超過法定標準6倍及2倍,更因此等棄置掩埋行為,使其中一處土地之TPH(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數值逾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此外,檢察官並查出王嫌為使員工得以於半夜從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還免費提供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員工施用,全案偵辦期間,總計聲請羈押獲准人數達14人。

此案經檢察官於110年8月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認王嫌等53人(含法人被告)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3、4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水土保持法第32條、刑法第320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嫌,總計被告等53人因上述犯罪行為之不法所得達5億7千萬元。

檢方強調,在該案起訴之數筆土地中都可發現遭大量棄置之廢棄物為名義上可再利用之廢塑膠混合物、營建廢棄物等,實則再利用成本過高致無市場價值,或無去化管道,耗費大量人力成本卻仍淪為非法處理之漏洞,又目前資源再利用法之再生資源申報不完善及未有相關積極處罰條件,且部分資源回收業者有拆解及粉碎回收物之條件,惟法未明文其行業種類及相關管理條例,致衍生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無有效列管,及網路申報效果不彰。至於鋁二級冶煉廠的集塵灰去化管道不足暨清理價格日益昂貴,導致廢鋁渣不易處理及去化,不肖業者為賺取利益,收受後非法處理致環境污染,均亟待設法改善,可以成立專責單位人員針對此類廢棄物派員駐廠,嚴格管控收受、處理、去化情形,當査緝速度無法有效抑制非法棄置發展的同時,乾淨無污染的國土環境,將淪為成空談。

警方指出,期蒐證調查發現,該集團分工精細,掩埋場周邊把風、場內作業人員、清運司機、仲介業者等均有專責人員負責,王嫌並提供毒品給集團成員作為工作之報酬,為牟取更多不法利益,甚至占用周邊其他私有土地及國有地,作為其非法掩埋場,並恐嚇周邊遭占用之地主不得聲張,行徑非常囂張。

檢警調查獲以王姓嫌犯為首的不法集團自106年起即長期以濫倒廢棄物為業,自全國各地載運事業機構所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廢口罩、廢瓦片、營建混合物、廢膠泥、廢污泥、鋁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棄置或掩埋於龍崎區、官田區及柳營區等7處公有及私人土地。   圖:台南市警察局提供

檢警調查獲以王姓嫌犯為首的不法集團自106年起即長期以濫倒廢棄物為業,自全國各地載運事業機構所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廢口罩、廢瓦片、營建混合物、廢膠泥、廢污泥、鋁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棄置或掩埋於龍崎區、官田區及柳營區等7處公有及私人土地。   圖:台南市警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