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後,衛福部成立捐款專戶,現已募得超過10億元,卻無法在第一時間說清楚善款用途。檢視多次賑災捐款專戶,屢有餘款閒置或遭挪移,專家建議重新檢視勸募條件與監管機制,避免愛心遭到濫用。

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在花蓮清水隧道撞上意外滑落軌道的工程車,釀成49死、216人受傷慘劇。事發隔日,行政院就以「國內外有許多人希望捐款」為由,指示衛福部成立專戶接受捐款,總統蔡英文也公開宣布以個人身分捐出1個月所得,協助傷者與罹難者家屬。

專戶成立後,許多民眾熱心送暖,12天內募得11.1億元善款,卻也引來不少爭議,最主要批評源於太魯閣意外事件並非「天災」,而是須向肇事單位求償的「人禍」,政府不該在釐清台鐵局、交通部等機關應負的責任前主動募款。

政府未規畫、無審查

善款用途「先募了再說」?

此外,衛福部一開始設立專戶時,並未說明善款用途,也引起質疑。衛福部長陳時中直到4月6日才承諾,將成立「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並開會擬定善款使用方向與專戶開放期限,期間更一度傳出善款僅「不低於三分之一」作為罹難者家屬生活扶助費用,直到16日陳時中又親上火線,公布善款詳細分配計畫,並強調政府「一毛不留」。

對於外界質疑政府可勸募的正當性,衛福部次長李麗芬向《今周刊》解釋,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而根據《災害防救法》定義,「災害」不僅限於天然災害,政府發起勸募於法有據。

政府發起勸募雖然合法,但在專家眼中,法律本身就有調整必要。台灣聯合勸募協會前副祕書長陳文良認為,現行法令文字對政府可主動發起勸募的標準太過籠統模糊,例如何謂「重大災害」缺乏實質認定標準,啟動勸募程序也不須審查或提供詳細計畫。這次衛福部原本預計開放募款至4月底卻提早喊卡,募款用途也由7大項目縮減為4項,在在顯示政府事前欠缺規畫。

陳文良指出,衛福部宣布的募款理由是:「考量罹難者之遺屬、傷者及其家庭均受到極大的身心創傷與生活衝擊,為回應民眾愛心捐款以協助受災民眾後續所生醫療、復健、經濟支持及社會重建等相關費用。」並成立「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統籌運用,但這些機制與《社會救助法》規定各縣市政府辦理災害救助的條文,明顯疊床架屋。

陳文良具體建議修正《公益勸募條例》,具體規範哪些災害樣態、損害程度,政府才能主動發起勸募,以免募款機制遭到濫用。

台灣公益責信協會執行長余孟勳分析,法令雖授權政府發起勸募,但對款項用途與監督機制缺乏明確規範,僅要求「政府機關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衛福部成立「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雖然是為了增加公信力,但因委員會本身沒有法源依據,委員人數、身分、比率也無規則可循,例如,衛福部只保留兩席委員給當事人代表,就被質疑史上最低。

事實上,政府在重大災害時發起勸募,卻因缺乏完整規範,導致尾大不掉,早已不是第1次。1999年的921震災,就是一個明顯案例。

扣除民眾安置、必要重建

921餘款捐「賑災基金會」

曾任921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的台大退休教授謝志誠回憶,當年震災發生後,各界捐款超過140億元,但完成受災民眾安置、住宅與公共設施重建、生活重建等必要計畫後,仍結餘45億元,最後921基金會決定將餘款捐贈給半官方性質的「賑災基金會」,讓這筆錢可在發生其他天然災害時,被妥善運用。

(本文由《今周刊》授權轉載,詳細內容請參閱第12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