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中地方法院發生當事人於法庭外攻擊律師公會理事長之事件,引發社會譁然。該名林姓女子不僅當眾施暴,亦伴隨言語辱罵、騷擾與持續挑釁行為,而現場法警未即時採取強制措施,法院隨後更以維護秩序為由改採不公開審理,種種處置引起律師界強烈不滿。此一事件不僅是單一暴力案件,更凸顯出台灣司法體系在「法庭秩序維護」與「法律專業人員安全保障」上的制度性問題。
首先,法庭應為維護法律尊嚴與程序正義的核心場域,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皆不容姑息。當事人對訴訟結果不滿,固然可能產生情緒,但司法制度的存在,正是為了以理性、制度化方式解決紛爭。若容許當事人在法院內外以暴力或威嚇方式發洩,將嚴重侵蝕司法威信,使法庭淪為情緒對抗的場所。此次事件中,行為人早有多次威脅、攻擊律師紀錄,卻未見有效的預防或強制處置,顯示風險控管機制明顯不足。
其次,律師作為訴訟制度的重要參與者,其人身安全應受到制度性保障。律師不僅代表當事人權益,更肩負協助法院發現事實與適用法律的角色。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反覆遭受威脅甚至人身攻擊,勢必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辯護意志,長遠而言將削弱整體司法品質。此次事件引發律師群體集體聲援,正反映出長期累積的不安與不滿,亦說明問題已非個案,而是結構性的執業風險。
再者,現場執法與司法應對的消極,更是本案爭議核心之一。對於現行犯的處置,本應依法律即時採取必要強制措施,以制止違法行為並保障現場安全。然而,法警僅以口頭勸導,未進一步限制行為人行動,易使人產生「執法標準不一」的質疑。此外,法院選擇清空旁聽席、改為不公開審理,雖以維持秩序為由,卻被外界解讀為「限制被害人與公眾監督」,反而轉移問題焦點,損及司法透明性與信任基礎。
因此,本案所揭示的問題,亟需從制度層面加以檢討與改革。首先,應建立高風險當事人預警與管理機制,例如對曾有暴力或威脅紀錄者,於開庭前即採取加強戒護措施。其次,明確規範法警於法庭內外之執法權限與標準,確保面對現行暴力時能迅速且一致地處理。第三,強化律師執業安全保障,例如設置專責通報機制與保護措施,避免個別事件反覆發生。最後,在維護秩序與公開審理原則之間,亦應建立更精細的衡量標準,避免以犧牲透明性作為唯一解方。
司法體系的權威不僅來自法律條文,更來自制度運作的公正與安全保障。當暴力得以在法院場域發生而未被即時制止,所受損的不只是個人權益,更是整體社會對司法的信賴。唯有正視問題、積極改革,方能重建法庭應有的尊嚴,並確保每一位法律專業人員能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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