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在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凡是肇事逃逸者均判刑1年以上刑責,且「肇事」定義不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會今(8)天通過修法,將「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區分傷害程度大小、行為人有無過失等訂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的原則。其中,若因交通事故輕傷,且非自己的過失而逃逸者,改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判以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的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的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為因應上開解釋意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法務部舉例,若有人開車不小心碰到一名機車騎士,該騎士受到非常輕微的擦傷,最後證明是騎士本身的過失,開車者並沒有過失,但依現行法律規定,開車者仍要判刑1年以上徒刑並不合理,修法後,可改為可易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二、就致死、致重傷、致傷及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區分情狀,而為不同刑度之規定,以符罪責相當原則。若是交通事故輕傷,有過失而逃逸者,修法改成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