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美國媒體報導,當地時間5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建議國會應該考慮是否更新法律,以更好地規範社群媒體平台,他認為這些社群媒體平台對現今大量的言論進行「肆無忌憚」的控制。

托馬斯是在駁回一個指控美國前總統川普違憲的案子中提到更新規範社群媒體的法律一事,該案內容為提告方稱川普封鎖他們,不讓他們在川普的推特帳號上留言,是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剝奪言論自由」。

托馬斯在法官意見書中寫道:「正如推特明顯表現出的那樣,剝奪言論自由的權利被私營數位平台最有力量的手掌握住。」、「 基於《第一修正案》的目的而言,這種權力的重要性以及可被合法地修改的程度,都引出了有趣和重要的問題。」

今年,Twitter決定永久封鎖前總統川普,而Facebook、Instagram、Google旗下的YouTube和Snapchat也都無限期地封鎖了川普,托馬斯大法官質疑這樣做的法律依據,認為國會有權否決科技公司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以確保「言論不被扼殺」。

關於科技巨頭對社會自由言論的威脅,托馬斯舉例,比如Google透過自動或手動降低、改變搜索結果,進而使用戶遠離某些內容;以及Facebook和Twitter也透過類似方式極大地縮小人們的資訊流;而亞馬遜則是透過阻止上市等方式打壓作家。

托馬斯建議,國會可以將數位平台當作像是公共場所的公共承運人或地方(Common carrier,相對於私營承運人「Private Carrier」),這樣一來如果平台歧視用戶(例如封鎖、禁止或審查帳戶),就可以對其進行監管。 

為此,國會就需要取消1934年《通訊規範法案》第230條的條款,該條款規定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不需為第三方使用者的言行負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可讓科技巨頭負起責任。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   圖:翻攝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