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原住民狩獵相關聲請釋憲案,動保組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57個團體今(19)日共同發表聲明,強調「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指出若將原住民狩獵權列入憲法,可能會造成環境生態極大的破壞。
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Talum Suqluman)於2013年持獵槍捕獵保育類動物,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罪起訴,判刑3年6個月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禁止原住民使用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恐有歧視之虞,因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於2017年認定該案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已於3月9日舉行言詞辯論庭,將於一個月內提出大法官解釋。
動保團體今日前往司法院陳情,並發表聯合聲明,強調「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和「環境及生態保護」同為憲法增修條文所保護之法益;聲明中也提到,民族文化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採事前登記、事後報備制度。
朱增宏認為,若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使原住民族擁有全面開放之狩獵特權,將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不應讓轉型正義建立在對野生動物保育及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不符比例原則的傷害。
朱增宏進一步表示,動保組織尊重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但也提出對環境生態的擔憂,由於台灣目前原住民族可能約2至3天就會有祭儀典禮舉行,而台灣山林範圍並不大,若全面開放捕獵將對生態造成極大的破壞。他也擔心如果有平地漢族與原住民族勾結,進行非法動物交易,恐使未來的追查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