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王光祿)、卑南族人潘志強、黃嘉華打獵遭判刑確定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今(9)日針對狩獵文化權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王光祿庭後表示,狩獵是部落傳統文化習俗,遵循祖先傳承的智慧;潘志強說,狩獵不是職業,是族人與祖靈傳達的必要媒介,現在卻受法律重重誤解限制,造成文化實踐淪為犯罪。


潘志強強調,狩獵行為本身是部落生活中,重要且不可切割的部分,狩獵不是職業,是傳統領域巡護者必須要學會的技能,是亙古通今的生活方式,是族人與祖靈傳達的必要媒介,更是原住民族群重要的標識,如今受到法律重重誤解與限制,造成文化實踐淪為犯罪,希望大法官能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把不適當的法律宣告違憲。

泰雅爾族民族議會秘書長歐蜜·偉浪(泰雅語:Omi Wilang)牧師說,獵槍的安全性以及狩獵的權利,都是只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在文化即主體下的狩獵,不只是吃獵物,也不只是歲時祭儀的儀式,更是自我認同價值的實踐,獵人與「族群」還有「環境」以及「靈魂」共三個向度的連結,都在狩獵行為中展現,也就是「我狩獵我存在、我狩獵我Tayal」。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表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長期遭受汙名,並受到不適當的法律限制,獵人按照祖先的教導在山林中生存卻被法律入罪,這樣錯誤且長期的法律壓迫,嚴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以及多元文化的價值秩序。

法扶台北分會專職律師主任謝孟羽代表律師團指出,原住民族的獵人不應該是罪人,過去原住民族承受的污名應該被洗刷,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也應該被看見、理解,原住民族與生態是相輔相成的關係,期許在原住民族的憲法時刻,大法官能承認原住民族憲法上兼具個人與集體性質的狩獵文化權,並將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只能使用不安全的自製獵槍等,不當限制原住民狩獵的法律宣告違憲,積極落實原住民狩獵的制度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