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去年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政府突然禁止在台生活的陸配非婚生子女(「小明」)回台,監察院今(9)日公佈調查報告指出,與外籍人士相較,這個做法確實存在差別對待。至於這個決策是否是行政院長蘇貞昌決定的,調查監委表示,他們無具體事證證明誰拍板,而整個約詢最高層級僅到疾管署署長周志浩。
對於在COVID-19新冠肺炎期間,滯留在中國的小明 、小紅入境管制措施及權益調查案,監察院4日通過監委葉大華、蕭自佑的調查報告,並於今日上午舉行記者會。
對於小明、小紅遭到限制入境的理由,報告指出,主要是考慮COVID-19乃源自中國傳播之全球新興急性傳染病,在中國疫情資訊有限且有低報感染人數可能情況下,考量我國公共利益、整體國家安全、人流移動存在之染疫風險、防疫量能等因素,依COVID-19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對兩岸人員往來採取較高密度管理措施。
對於小明與小紅樣態,葉大華說,可以分為,「小明1」:國人與中國籍配偶親生之子女;「小明2」:中國籍配偶前段婚姻之子女;及「小紅」:中國籍新婚配偶。受影響者較大的是「小明2」,其中,受影響的人數約在1千人左右。
葉大華表示,他們主要是引用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2020年5月13日發布最新指引。這包括,限制人權措施須與評估過的風險相稱且為必要,非以歧視方式進行;實施措施需有具體重點、持續時間,最小侵害為原則;告知受影響民眾緊急措施內容、適用範圍、預計持續時間,定期更新提供民眾獲知訊息管道;人民有權參與影響他們生活的決策;保持公開、透明,並讓受影響者參與決策極為關鍵,確保措施具體反映狀況與需求;政治領袖及有影響力的人應呼籲及不計代價避免助長歧視,採取立即行動消弭煽動恐懼言論;確保防疫措施不會致使某些群體更易遭受暴力和歧視;須關注兒童需求及權利,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葉大華提到,他們調查發現,在開放入境時間先後上,中國及外籍人士與及不同年齡小明的對待,的確存在差異;例如小明2他還在取得台灣身份、本來就在台灣生活,他剛好只是過個年去探親,剛好就卡在中國,一卡就半年。甚至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政府會拍板定案,讓他們回來。許多父母去年6、7月向各機關請願,卻都問不到具體的資訊,讓他們非常焦急。
調查報告指出,對於小明的限制入境雖有其正當性,但指揮中心自去年2月6日至6月17日針對本此案雖召開9場會議,但受影響群體與社會大眾卻未能清楚了解其決策依據及境管標準,而相關決策過程也無諮詢人權專家,致相關人權規範之審酌未盡周全;事後也沒有清楚說明,讓外界無法瞭解這個「差別對待」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已符合聯合國指引所稱「避免歧視」或「最小侵害原則」及「決策透明度」。
不過,媒體則詢問,為何今日只提出調查報告,而非對行政機關有所糾正?葉大華說,本案來陳情時是去年7月,那時監院還沒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一直到後來,此案移到新的監察院成立後給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但人權會才剛開始成立,相關處理原則、立案標準也沒建立,所以先以監委身份調查此案。而本案也因還在進行中,所以,才以人權會立場表示希望能提醒、促醒政府能夠更重視人權保障重要性,而不是僅強調糾正與否。
曾有媒體調查認為,2月初原來政府要讓小明入境,但後來決策逆轉,主要是因為院長蘇貞昌拍板敲定的。對此,葉大華說,在調查當中,並沒有掌握到具體事證,到底這個是誰拍板定案的。大部分約詢的機關都是以台灣的防疫量能、中國疫情不透明、國安安全考量、人流移動考量為原則。並沒有講到到底是誰做了這個決策。
至於監院調查此案,約詢官員的最高層級,葉大華說,有約詢到指揮中心疾管署署長周志浩,至於指揮官陳時中,因為當時指揮中心一直開會,陳時中所以指派周志浩到監院說明。
此外,部分小明、小紅因滯留中國無法如期返台,影響其於他們居留期間法定183日之計算,及其相關身分證明之取得時程,以及受教權、家庭團聚等權益。對於相關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沒有達成一致看法,他們希望行政院應要求相關機關,研議陸籍子女因疫情因素無法返台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要件之彈性處理方案,以保障人民權益。
監委葉大華 圖:林朝億/攝
監委蕭自佑 圖:林朝億/攝
監委王美玉 圖:林朝億/攝
聯合國人權最高專員辦事處2020年5月13 日發出的COVID 19人權指引 圖:監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