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遭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行收押。今(2)西九龍法院裁判官稱,本案相較其他集結案更為嚴重,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終判黃之鋒入獄13個半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7個月,不得緩刑。

綜合港媒報導,黃之鋒進入羈押室前向公眾席大喊「知好難捱,撐住呀」,林朗彥則呼喊「絕不後悔」,周庭則顯得憔悴止不住哭泣。在場警員多次叫支持者不要違反限聚令。

裁判官王詩麗指出,3人有預謀的積極分工參與犯案,意圖透過言語行為煽動他人參與示威活動。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定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而黃之鋒另外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與周庭另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綜合判期整體性原則,林朗彥入獄7個月,黃之鋒入獄13月半,而周庭入獄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