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日前宣布即將開放「美國豬肉」以及「30個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放寬萊克多巴胺(亦即瘦肉精)的安全容許值。針對執政黨對美豬的開放,在野黨國民黨也摩拳擦掌,準備在各縣市訂自治條例,規範豬肉的「瘦肉精零檢出」。前開南大學法律系主任張正修今天表示,迄今尚未看到民進黨從法理論述來對抗國民黨。國民黨的縣市長可以訂定「自治條例」讓瘦肉精零檢出,成功抵抗中央的決策嗎?他提出美、英、日三國的地方自治經驗,假定台灣要銷售有瘦肉精的豬肉到美國、英國或日本,那麼他們會怎麼處理呢?

張正修表示,以美國地方自治理論來說,美國是聯邦國家,基於憲法規定,「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地位為相等而不從屬。聯邦僅具有憲法所賦予之權限,若食品安全在美國憲法中,並未明定其屬聯邦政府的權限,則州政府當然可以針對該議題加以規範。但是如果某個州的豬肉會跨州銷售的時候,聯邦政府就可以以「州際通商條款」對瘦肉精的標準加以規範,此時州的法律就不能夠違反聯邦的法律。如果州政府認為聯邦政府違憲,那也只能提起訴訟,請求聯邦法院判定。

他說,台灣並非聯邦制國家,單一制國家中,中央的權限往往大於地方,地方政府的地位很容易受中央政策或命令而改變。因此,地方的自治條例是不能違反中央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借鏡同為單一制的英國,地方的權限,全部都由國會來下放,所以產生所謂的「權限原則」(intra vires)。也就是說,該探討的是「自治法規是否在法律的授權範圍內?」在英美法裡,常會以會以相反的概念—「越權行為」(Ultra Vires)來做為審查,指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只能做法律直接或間接、明示或默示所承認的事,法律裡沒有說你可以做,你就不能做;就此原則來看,地方要用自治條例來規定零檢出,就屬於越權行為,是無效的。

張正修說,日本既是單一制,也一樣是大陸法系,與台灣更為相近。那麼他們的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又是如何判定違不違法呢?

(一)不被認為是違法的情形:

1. 假如從來就沒有中央的法令加以規範,當下也沒有法令加以規範時,這個時候,用自治條例來規範則為有效。例如,衛福部未公布標準而且禁止美豬進口時,用地方自治條例來規定零檢出,會是有效的。
2. 本來有法令規範,但現在沒有法令加以規範,且所欲制定的自治條跟當初被廢止的法令,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時,則為有效。(1)假如該當法令被廢止之旨趣是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用法令加以規範時,那麼對於這樣的事務制定自治條例是可能的。(2)但是,如果《該當法令被廢止之旨趣》是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用法令加以規範》時,那麼就不可以用自治條例再加以規範。例如:通姦罪已因刑法修正而廢止,這個時候,地方政府當然就不可以用自治條例來取締通姦。(3)又假如法令之廢止被認為已經沒有全國性加以統一規範之必要而把法令加以廢止,不過基於地方特殊情形而允許地方可以自由規範的時候,那麼制定自治條例是可以的。

顯然,對瘦肉精制定自治條例,並沒有以上所述的情況,因為標準是新定的,並沒有被廢止。

王定宇在臉書回應柯文哲市長「最後是窮人吃美豬」一說。 圖:翻攝自王定宇臉書。

(二)被認為是違法的情形

1. 當自治條例在與國家法令有同一目的之下,自治條例的規定比國家法令所規定,具有更嚴的約束。舉例來說,如果集會遊行法規定只要向警方報備即可遊行,而自治條例規定要地方政府許可才能遊行時。

2. 當自治條例在與國家法令有同一目的之下,自治條例的規定比國家法令所規定,具有更高的標準。例如衛福部對美豬規定許可值標準後,地方政府如果原來就已經訂定零檢出者,這個標準超越國家的標準,那麼這個規定會無效;而如果從現在起,用地方自治條例來規定零檢出,那麼就是與法律衝突而當然無效。

基於以上的原則,地方政府制定瘦肉精零減出的自治條例會超越衛福部的標準,因此,自治條例會被宣告無效,並被撤銷。

張正修強調,現在的國民黨該怎麼做才能對抗中央的決定呢?如果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政府,認為衛福部所訂定的標準會對國民的健康造成危害,侵害國民之健康權,且中央的法令侵害地方的自治權時,或許可以提起憲法訴訟,請大法官解釋衛福部的決定是否違憲。但國民黨的劣勢在於國際標準已定,要打贏憲法訴訟並不簡單。基本上,這樣的抗爭只是要模糊焦點,見縫插針,以批判民進黨。他認為,國民黨真正該做的是當個稱職的在野黨,好好監督執政黨,而非挑動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