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28日)下午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憲爭議進行解釋,就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否違憲、 黨產會是否侵犯司法權等爭議。審判長許宗力公布釋字第793解釋,確定「黨產條例」各具爭議條文都「不違憲」。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立以來,認定國民黨、中影公司、中廣公司、欣裕台、中央投資公司、婦聯會、國家發展基金、民權基金會、民族基金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及資產為不當取得,陸續將相關單位資產追徵、凍結及命令移轉國有,使得各單位因不服處分,分別提起多件行政訴訟。

而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等7人,認為「政黨產條例」第二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與第十四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而早在結果,國民黨就因司法院目前15位大法官中,有11名為總統蔡英文提名任用,因此早已預期釋憲結果不樂觀。

而備受「黨產條例」之爭議,包含:設置黨產會是否違憲、 黨產會是否侵犯司法權、 黨產條例是否屬個案立法而違憲、 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附隨組織定義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 黨產條例是否違反溯及既往及比例原則等。

就設黨產會是否違憲 。許宗力解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明訂違憲政黨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但並沒有禁止立法者,以法律規範無涉違憲政黨解散之其他事項,黨產條例所規定事項,並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因此並非憲法所不許。

就黨產會組織是否違憲部分。許宗力說,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是賦予立法者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的立法權限,並未因此而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令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權限;黨產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黨產條例主管機關的組織, 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尚無牴觸。

就黨產會是否侵犯司法權。許宗力表示,司法權具有被動性及個案性,並不適宜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黨產條例由行政機關黨產會,在個案進行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合於事務屬性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沒有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並沒有侵害司法權,並沒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就黨產條例是否為個案立法,違反平等原則部分。許宗力解釋,黨產條例適用結果,雖以國民黨為主要適用對象,然此為國民黨過往的特殊地位之結果,黨產條例之目的是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為落實轉型正義而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其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也具有實質關聯,因此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不違背。

許宗力也說明,附隨組織雖然已經脫離政黨的實質控制,但其既然是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則在不足相當對象之範圍內,實質上仍擁有不當取得財產;於黨產條例施行前,就已經脫離及控制之附隨組織納為規範對象,也具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