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敲響香港民主法治的喪鐘,律師呂秋遠今(7)日列出這部想要管轄全世界的惡法最「厲害」的10個狠招,並引用北宋名臣范仲淹「寧鳴而死、不默而生」的名言,感嘆香港知識份子連說出這句話的自由都沒有,而台灣,正是下一個目標。

呂秋遠今晚在臉書發文談論「港版國安法」,以984年前北宋黨爭時,范仲淹與歐陽修等人被皇帝罷黜,他的好友梅聖俞寫了《靈烏賦》勸誡他不要再發表皇帝不喜歡的言論,范仲淹看了以後,也寫了《靈烏賦》回覆「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以詩明志「寧願講真話而死,也不願意沈默而苟延殘喘」。

呂秋遠表示,984年後,香港政府迅速而乖巧的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生效,這部實施細則是香港國安法的子法,由中央任命的國安委與香港行政機關一起制訂,具有法律效力。具體來說,這是一部想要管轄全世界的法律,根據中國法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連歐美國家都能管了,台灣怎麼不能管?」

呂秋遠並列出這部實施細則「厲害」之處:

1.只要國安單位認為有必要,往後警方可以在沒有法官的同意下,搜索任何地方或人。

2.警方可以向法官聲請扣留外國人護照,不讓違反國家安全法的人離開香港。

3.保安局長如果懷疑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資金來源,可以直接扣押,法庭還可以命令充公。

4.任何人都有義務舉發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財產,警方會立刻處理。

5.警務處長如果懷疑網路上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保安局長只要批准,就可以要求網路平台移除這些訊息,也可以禁止使用者繼續接觸這些訊息。

6.如果發佈訊息的平台拒絕合作,可以要求法官發出命令,檢視相關的電子器材,還可以要求服務廠商提供身份記錄或解密協定。

7.警務處長如果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在保安局長同意後,需要個人資產、收入、活動等資料偵辦,可以向國外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在期限內提供。

8.所有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包括截取通訊或秘密監聽等行動,可以直接由警務處長指揮處理。

9.可以在法院批准下,要求特定人在指定時間內回答指定問題,而且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

10.不遵守移除網路訊息的人,可以罰款10萬港幣並且監禁一年。如果網路廠商不願意配合協助,則可罰款10萬港幣並且監禁六個月。如果台灣或外國的「政治組織」不願意配合提供資料,一樣罰款10萬港幣,並且監禁六個月。如果提供的資料是假的,則是罰款10萬港幣,並且監禁二年。

呂秋遠指出,這部實施細則充分體現了中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概念,也徹底的破壞了「法律保留原則」的精神。香港政府要求台灣與外國組織要提供資訊給他們抓犯人,不給或給錯都要罰錢,還會把負責人抓去關;網路平台,例如臉書、IG等,也要配合移除訊息,還要把個人資訊提供給香港政府,否則負責人也要被關與罰錢。想想祖克柏、江啟臣,如果香港政府跟他們要台灣人的資訊,給或不給?不給就會被通緝,還如何九二共識?

呂秋遠痛批這部惡法讓香港的生命力即將在這樣的實施細則裡萎縮。「罪名模糊、行政權極端擴大、可以任意監聽、搜索,台灣政黨、社團或政府不配合香港,負責人會被通緝、判刑,這是我們熟悉的香港法治嗎?」

呂秋遠表示,984年前的范仲淹,面對專制皇帝的威脅,仍然堅持寧鳴而死,不默而生;984年後的中國、香港知識份子,連說出這句話的自由都沒有。而台灣,正是下一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