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去年4月中旬修法,將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但對於今年2月公告的用電大戶條款草案,發現不利於台灣未來的綠電市場。對此為了改善能源轉型,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提出問題並表達訴求。
對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進行修法,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但發現無論在規範的對象、規範的義務內容跟落實的辦法,都未能真正落實原先立法的目的,不利於台灣未來的綠電市場。對此,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提出訴求,期盼相關主管機關回應,否則用電大戶條款,不但無法具體有效敦促用電大戶成為台灣整體能源轉型、發展綠色經濟的助力,反而錯失了帶動國內整體帶動我國2025年再生能源佔比百分之二十再生能源的契機。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指出,針對用電大戶定義地方政府定為800KW,中央卻大幅放寬為5000KW,完全忽略800-4999KW的用電大戶,對此不僅讓這些用電大戶無視自己應負擔的環境責任,也無法有效促進台灣再生能源的發展。對此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呼籲,應將800-4999KW的用電大戶就應被納入規範對象。也應明定800-5000KW未來履行義務的時程。這不僅符合母法精神,也能使800-4999KW的用電大戶提早準備。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認為,目前草案雖規範義務人所設置的再生能源需自發自用,但卻只規範設置量,而非實際上使用或發綠電的數量,會造成讓企業只追求購買便宜的模組,而忽略維運的重要,將無助於綠能的發電效能,也增加了未來監管的難度,將不利於於台灣未來再生能源的供給面。對此應該要求義務人確實使用10%的再生能源,以發電度數為單位,並且定期匯報主管機關。
接著,有關子法第五條規範再生能源義務人於名冊公告日起五年內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第七條並訂定三年及四年完成的獎勵機制。對此,用電大戶在法規尚未明確,太陽光電設備成本逐年下降的趨勢下,企業很有可能持續觀望至2025年後才執行,即便是獎勵機制,最早也可於2023年完成即可。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批,這不利我國能源轉型的進程,並主張應要求用電大戶的義務應於公告日三年內完成,獎勵機制應提早至一年內完成,可給予前十大或百大完成的企業,給予十大永續企業形象獎,另為敦促用電大戶提早完成,另可由主管機關公開使用綠電的資訊以供公眾檢驗,可有效敦促用電企業啟動的意願。
草案第十一條,排除了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受政府監督管理之研究機關所負擔之社會責任。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認為,此條款完全忽視用電大戶本身就應負擔環境責任,政府機關更應該以身作則,教育單位更有社會及環境教育的使命。但在第二項用電大戶的子法中,卻免除了政府機關設置再生能源的義務,也刻意忽視以上用電大戶的環境責任,無法確立國家推動能源轉型的目標。對此也主張,政府機關、教育業、火力發電廠不應被排除在義務人之外相關規範。
最後,臺灣再生能源聯盟也呼籲,政府應將具體回應已經掌握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若僅蒐集意見又不具體回應,說明會如同過場、民間意見不受重視,耗費社會能量,也無助於再生能源長遠發展。嚴正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優先發展屋頂型太陽光電,應於屋頂型太陽光電發展到定程度之後,再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