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新社》報導,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今(28日)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與《外商投資法》相銜接,並且於2020年1月1日實施。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此次作出主要修改如下:

一、删去第八條、第14條關於舉辦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並相應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二、調整第七條第一款關於台灣同胞投資方式的規定,不再按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來劃分台灣同胞投資方式,將該款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根據報導指出,今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中國商務部長鍾山之前說明時表示,為確保台灣同胞投資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紅利,更好的鼓勵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有必要根據《外商投資法》的原則和精神,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作相應修改。